《如何解决农村宅基地买卖中出现的问题》
来源:樊文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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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不允许随意转让。 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后,房屋被拆迁的,其宅基地补偿款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归受让方所有。房屋拆迁补偿款是政府对房屋买受人拆迁后安置问题的基本补偿,因此因房屋升值获得高额拆迁款请求返还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后,房屋被拆迁的,其宅基地补偿款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归受让方所有。房屋拆迁补偿款是政府对房屋买受人拆迁后安置问题的基本补偿,因此因房屋升值获得高额拆迁款请求返还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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