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 辩 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总经理
答辩人就原告陈某诉答辩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过高。
(一)医药费,原告主张48570.75元,原告提供
二、护理费,原告主张14560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30元每天计算。即护理费应为10920元;对于定残后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每天计算。及定残后的护理费为。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826元,答辩人认为原告护理费部分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四、营养费,原告主张540元,本代理人认为营养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五、交通费,原告主张2000元,原告未提供相关交通费用票据,对于该项费用答辩人不予承担。
六、司法鉴定费,原告主张800元,本代理人对此证据没有异议予以认可。
七、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327560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孙洪发、合伙人赵广明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一、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15973元,
八、精神损失补偿金,原告主张50000元,依照法律规定,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二次手术费用,原告主张6000元,原告提供医嘱证明,本代理人认为对于此费用应根据原告受伤部位及就诊医院等级情况综合考虑。经调解,二次手术费用降为4500元,比原告主张少1500元。
十、诉讼费用依据法律规定贵公司不承担。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不属于答辩人的理赔范围。
根据第一被告与答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主张的医药费超出医保用药范围的部分以及精神抚慰金均不属于答辩人的理赔范围内,且原告的后续医疗费用为未实际发生费用,答辩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责任。并且第一被告在保险期间已发生过数次保险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答辩人按15%的免赔率免赔。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