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 诉 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扬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被上诉人:蒋某,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市×××号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的(2008)×××民一初字第254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判令撤销×××市人民法院(2008)×××民一初字第254号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蒋某的误工损失明显不当。
一审过程中,蒋某主张误工损失24244.7元,计算方式为10个月工资加上年终奖,提供两份证据:一是被上诉人受伤前后两个月的工资证明;一份为被上诉人单位出具的年终奖损失证明。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其所提交的诊断证明应为9个月,而非被上诉人主张的10个月。被上诉人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加上加班费、绩效工资等项目组成的,除基本工资外的项目以及年终奖均不是必然发生的收入,被上诉人要证明其收入状况需出具其近三年的收入证明,一审法院仅凭上述两份证据就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全部误工损失是明显不当的。
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合理。
被上诉人主张的二次手术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其相关费用并不明确,无论从法律原则还是从公司赔付程序来讲,一审判决对该主张予以认定都是不合理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