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强律师

王玉强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继承,合同纠纷

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

来源:王玉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2
人浏览

一、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五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不起诉决定书是结案吗

  检察院既然已经决定不予起诉,是结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予起诉决定,那么案件就不会再重新来过。

  三、不起诉决定如何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以上内容由王玉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玉强律师咨询。
王玉强律师
王玉强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500人好评:20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道黄河路263号7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玉强
  • 执业律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64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道黄河路263号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