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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形态的原因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2-28 浏览量:0

  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形态的原因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特点:

  (一)公司须依法成立,并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公司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并且将所得利益分配于股东。

  二、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承担的责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法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就是法人必须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你问的问题我觉得有点问题,你想问的就是公司吗?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股东?(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你出资30万,就以30万为限,你30万赔完后,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可以是董事长或经理等。但是,法人对于所担任法人的股权等没有要求。所以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需要提前确定公司法人人选。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的概念,尤其在与该类公司有业务往来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合资公司,但是也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它有如下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四)有限责任公司是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优点综合起来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经营公司,由参加者投入的所有权(即资本份额)组成固定资本份额给予参加者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并按份额得到公司的部分利润,即分得红利,在公司破产时,得到破产份额,及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五)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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