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梦鹤律师

赵梦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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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来源:赵梦鹤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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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离婚时,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

1、首先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注意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权利。离婚时,可供分割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掌握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还应考虑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则。

    处理的方法,一般有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及物资与价格补偿。

二、离婚房屋的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另外注意,不能单纯以房产证上的姓名说明房屋的归属,关键要看购买房屋财产是夫妻共有还是个人财产。

    一方在婚前按揭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所有权,婚后双方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如何确定房屋的归属及分割?该按揭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婚后另一方参与共同还贷,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一方在婚前按揭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但房产证是在婚后取得的这种情况。有人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屋应当属于共同财产;有人认为,房屋应当属于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婚前办理按揭时,银行已经替该方把所有购房款支付给了卖房人,支付首付款的一方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借贷关系。只不过婚后另一方参与了共同还贷,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共同还贷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

三、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产物。在离婚时,法院判决房屋的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1、一方在婚前取得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双方在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

3、一方或双方在婚后取得公房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双方都有权分割。

四、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离婚分割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

   1、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一方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而享有的经营权,应确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3、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通常应当在离婚之后另案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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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梦鹤
  • 执业律所: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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