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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的种类及其条件是什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0-10 浏览量:0

导读:

特殊收养的种类主要是收养三代以内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弃婴;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三类。具体条件因种类不同要求也不同。

  一、特殊收养的种类及其条件是什么

  特殊收养的种类及其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事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收养的特征有哪些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苏州徐炜律师提醒您,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三、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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