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正春律师

叶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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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民事判决书

来源:叶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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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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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叶正春
  • 执业律所: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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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中韩大厦10楼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