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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应该大有作为

非原创(《中国律师》2006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11-05-21 浏览量:95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今年国务院又连续第三年发布了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一切表明党中央切实把农民的利益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场轰轰烈烈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事业日渐走向高潮。作为律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试图就此谈一点浅见,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化前景

我们可以从各个角度描绘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蓝图,比如,从经济上说,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物质丰富、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新农村;从文化上说,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民精神文明素质大大提高、文化生活多彩多姿、乡风文明的新农村;从政治上说,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完全实现了基层自治、农民可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带头人、管理民主的新农村。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切都应该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没有实现法治的新农村无异于空中楼阁、镜花水月,因为没有制度化保障的一切权利和利益都等于是一张白纸。没有法治就没有和谐社会,没有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应该是法治化的新农村,我们可以这样描绘新农村的法治化前景:(1)农民的各项权益不再仅停留在口号或政策的空喊上,而是规定在法律里面。(2)写进法律里的各项农民权益不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在具体的案例中得到了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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