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交通事故中,其父母有无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交通事故中,其父母有无监护责任?
案情简介:张某8岁,在2008年8月与另一小伙伴在路边玩耍时,被王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王某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后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付事故全部责任。经大庆市法医鉴定,张某伤残为九级。事后,王某与张某的父母无法达成调解意见,遂起诉至大庆某法院,开庭审理中,王某律师称王某当时积极将张某送往医院,破坏了现场,另外,张某系未成年人,在没有父母监管的情况下夜晚横过马路,其父母应承担监护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王某承担80%赔偿费用的,张某父母承担20%的监护责任。另外,王某给付张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交通事故中,是否完全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承担方式,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否承担监护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交警部门的鉴定是从事故责任的角度来认定的,而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能把交警部门的鉴定作为侵权责任的唯一依据。本案中,原告是一个不满10周岁的儿童,在没有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夜晚横过马路,遭此交通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律师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张某作为被害人在此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来认定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未成年人作为加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监护人才承担监护责任。而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受害人,且没有任何过错,让其父母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