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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日要如何确定日期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量:0

一、保险合同生效日要如何确定日期

  保险中的合同生效日及对应日指:

  保单合同生效日一般是指缴费的次日或保单签收日的次日。

  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以保单正本为准,保单上所写的合同生效日就是每年的对应日;

  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保证人(见证人)等签署完合同当日起,合同最后落款日期为生效日期(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二、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提醒您,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

  提醒您,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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