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海东律师

熊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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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物权法经典案例点评

来源:熊海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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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经典案例点评

案例一

8层合法建筑阻人采光  侵犯采光权败诉且赔钱

1996年,吴某购买了一套将近64.73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于自住。1999年春,长沙某物业发展公司(下称发展公司)经批准在该商品房相邻处建成一栋8层高的楼,两楼间距仅1.9米左右,双方相邻墙均开设窗户。自从该8层楼建成后,吴某住房里能见度极低,即使大白天也要开灯。为此,吴某与发展公司发生争议。经多次协调,2000925,双方达成协议,发展公司同意吴某提出的在栋距之间搭建阳台的要求。但该协议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无法履行。吴某随即以侵犯采光权为由,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展公司赔偿损失。发展公司辩称,其8层建筑系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手续齐全,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该8层楼确实给吴某住房的自然采光造成影响,导致该房如果不用人工灯源,不能正常生活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发展公司的8层楼与吴某住房间距仅为1.9米,未考虑吴某通风、采光的需要,给吴某的生活造成不便,侵犯了吴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发展公司应补偿吴某损失。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补偿标准,法院认为应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每平方米补偿110元,因此判决发展公司支付给吴某补偿费7120.3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认为7000元不足以弥补他的损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
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日照和通风是舒适健康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利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过门窗保证其室内光照以及室内空气与室外空气的流通和正常开关窗户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权利,法律上称为相邻通风采光权。《物权法》在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相邻通风采光权。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导致基于采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即属侵犯采光权的行为,发展公司在吴某住房相邻处修建的8层楼致使吴某房内即使大白天也得依靠人工光源才能保证正常采光,严重影响了吴某的生活质量。
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吴某要求发展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采光权受侵害时的补偿标准,我们期待着法律尽早就该方面做出规定。

案例二

小区停车费究竟该归谁?物业公司、个别业主还是全体业主?

案例一:福州市天元山庄小区现有车位只售不租,每个停车位售价约10万元。部分业主嫌价高不愿购买,把车停在小区内公共道路上,而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不买车位就不能将车停在小区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不断升级。2007528傍晚,物业人员甚至把拒买车位的三十多位有车业主堵在家门口三个多小时。
案例二:20079月份以来,福州金钻世家小区业主也因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从每月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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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熊海东
  • 执业律所: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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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20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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