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波律师

王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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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滨州

擅长:刑事案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犯罪中加重处罚和减轻处罚

来源:王延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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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受雇运输毒品的,除认定从犯、胁从犯的以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以贩养吸,被查扣毒品全部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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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波律师
王延波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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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黄河八路渤海十一路大祥金廷公馆6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延波
  • 执业律所: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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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黄河八路渤海十一路大祥金廷公馆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