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波律师

王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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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滨州

擅长:刑事案件

诈骗犯罪中诈骗的数额与次数也影响判刑轻重?

来源:王延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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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数额超过5 千元的,每增加1200 至1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诈骗数额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4500 至5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诈骗数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2万至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诈骗数额较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诈骗数额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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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波律师
王延波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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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黄河八路渤海十一路大祥金廷公馆6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延波
  • 执业律所: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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