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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辩护的开展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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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开展

作者:倪明学

 

近年来,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司法机关的业务水平也取得了长足进展。陈瑞华教授在《法律人的思维》一书中坦言,无罪辩护的空间越来越小。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刑事案件要在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问题上做到滴水不漏几乎不可能,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还存在错误追究的情况,而且这种状况将长期存在。

有错案的存在,就有无罪辩护。笔者发现,在无罪辩护的问题上,很多律师要么不能发现案件的症结所在,要么表现出信心和勇气不足,要么不能从理论或证据的层面进行深层次思考和论证。我国刑事辩护水平得不到提高,必将制约刑事辩护效果,让蒙冤的当事人难以逃脱错误的法律制裁。

无罪案件的有哪些类型,造成无罪案件的成因是什么,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应当遵循什么规则,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有何良策,实践中开展无罪辩护通常会取得什么样的效果?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将在本文中逐一阐述。

一、无罪案件的类型及成因

法律规定是统一的,司法实践却错综复杂。透过林林总总的案例,剖析盘根错节的案情,无罪案件的类型不外乎有以下几种:

(一)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无罪

有的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实施犯罪的时空条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甚至从未到过犯罪现场,却受到了错误追究。此类案件虽然不多,一旦发生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抹黑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必须予以杜绝。

司法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大致有以下机关方面:1、受被害人家人、舆论乃至政治因素的影响,造成侦查机关破案心切;2、嫌疑人长相、习惯等信息,与真正的罪犯相似;3、侦查人员的侦查方向或判断失误;4、嫌疑人为他人顶罪;5、罪犯利用了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作案,误导了侦查人员;6、庭审程序走过场,缺乏全面、客观的事实审查程序。

(二)依据法律规定的无罪

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所言:“刑法长着一张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还规定了但书条款;我国《刑法》既定性又定量,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为正确实施我国《刑法》,准确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于犯罪圈。

因适用法律错误,将原本不无罪的当事人进行错误追究,此类错案时有发生,且长期存在,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1、部分办案人员缺乏系统性的学习与思考,不能与时俱进、终身学习,不能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掌握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2、公、检、法流水线作业,配合有余而监督不足;3、辩护参与率不高,且辩护水平不高、辩护的有效性不强;4、司法机关受外界因素干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由此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刑事案件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要达到这一点绝非易事。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造成撤案、不捕不诉、撤回起诉甚至无罪判决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

司法实践中,导致案件证据不足的原因大致有:1、被害人没有报案,不配合侦查机关取证工作;2、无法找到证人,或者证人不愿意作证;3、案件时过境迁,难以调取相关的证据;4、物证、书证受到破坏,缺乏司法鉴定的基础;5、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给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制造了障碍;6、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能力不足、意识不强。

二、无罪辩护的要求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弄脏了一支水流,而错误的司法判决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律师责无旁贷,也是律师制度的价值所在。律师在开展无罪辩护时,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判断准确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对每一份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并对全案进行综合判断,从而评判案件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在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判断的情况下,再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和刑法理论,借鉴类似判例的裁判观点,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

只有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判断准确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无罪辩护。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做到这一点,律师没有丰富的阅历和经验,没有长期艰苦卓绝的理论研究,没有认真、严谨的工作,是绝对做不到的。为谨慎起见,律师最好将案件提交律所集体讨论,听取同事的意见和建议,达到集思广益的工作效果。

实践中,个别律师动不动就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一步追问什么事实没有查清?是否影响到定罪量刑?认定本案需要齐备哪些证据?你所称的证据是否影响定罪量刑?面对这一系列的追问,往往表现得支支吾吾、底气不足。

无罪辩护关系到对公安司法机关工作质量的评判,关系到对当事人的再教育,关系到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评价。因此,辩护律师开展无罪辩护时,应当十分谨慎,确保辩护意见言之有据、言之有理。

(二)鼓足勇气

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错案一旦发生势必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因此,律师认为案件错误或存疑,并得到了律所同事的认可,就应当敢于坚持真理,坚决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做无罪辩护,往往会遭到被害人、司法机关甚至是同行的质疑,打击、讽刺、嘲笑扑面而来。不知什么原因,个别律师还被司法机关戏称为“无罪律师”,似乎成了司法界的公认的“笑柄”。有人感叹:无罪难,难于上青天!

回顾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如杜培武等案件,哪一个案件在当年不是“铁证如山”?哪一个案件案件律师不是做的无罪辩护?最终,或真凶露面,或亡者归来,冤案得意昭雪。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当年律师个个铮铮铁骨、大义凛然,值得我们敬重和敬仰。

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时候,公安司法机关可能会问律师究竟收了多少钱,对律师的人品提出严重的质疑。实际上,公安司法机关也有被迫定案的情形,司法机关原本都认为无罪的案件,律师却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又该如何评判律师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呢?

(三)尽量前移

近年来,实际上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很少,有人统计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的比例为万分之一左右。律师一旦发现案件无罪或存疑,尽量争取撤案、不捕、不诉或撤回起诉,及时消除分歧,让当事人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的同时,还减轻了律师的工作负担,达到与无罪判决一样的工作效果。

一些无罪或存疑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没有律师的有效辩护,办案人员没有听到反对和质疑的观点,就不会换位思考,不能做到兼听则明。案件一旦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要作出无罪判决,势必会遭到来自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抵抗,给无罪辩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到了二审阶段再做无罪辩护,推翻公检法所作的有罪判断,就难上加难。

辩护律师一旦发现案件错误或存疑,应当将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等量齐观,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交无罪的辩护观点和材料,遇到困难要不厌其烦、不辞辛劳,力争将冤假错案消除在萌芽状态。

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做无罪辩护,仿佛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不像庭审那样看得见、听得到,知道律师在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的人很少,律师取得了成功的无罪辩护也往往是无名英雄。尽管如此,律师还是要淡泊名利,多做无名英雄,因为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才是律师的至高追求。

(四)坚定信心

马尔顿说:“坚决的信心,能使平凡的人们,作出惊人的事业。”办案人员往往先入为主,排斥和抵触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嗤之以鼻有之,栽赃陷害有之。律师应当坚定信心,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

律师应当对我国的法律充满信心。国家为了减少和消除冤假错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则。

律师应当对我国司法制度充满信心。为了防止原件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为全面提升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水平、统一司法观念,国家举办了司法考试,2018年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律师应当对我国司法官员的水准和良知充满信心。国家通过司法改革,建立了检察官和法官员额制,遴选出优秀的司法官员,为案件质量把关,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冤假错案一旦发生,相关承办人员势必会受到纪律制裁甚至刑事制裁。案件存在错误或存疑的情况下,有水准和良知的司法官员一定格外谨慎。

托尔斯泰说:“决心即力量,信心即成功。”无罪辩护意见得不到采纳的时候,律师千万不能灰心丧气,认定案件存在错误或存疑,在侦查、起诉、一审、二审乃至监督程序中都应当据理力争,相信一定有拨云见日的一天。

三、无罪辩护的效果

有人从辩护策略的角度,将刑事辩护分为合作性辩护与对抗性辩护,显然无罪辩护属于对抗性辩护。辩护实践中,开展无罪辩护可以取得以下效果:

(一)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实践中,办案机关出于自身工作便利、防止当事人逃跑、防止当事人串供等因素,往往都会将当事人羁押于看守所,很少有当事人能够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律师一旦发现案件错误或存疑,有礼有节、有根有据的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承办人员觉得案件确实存在重大问题,为谨慎起见,主动为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提前释放当事人。

(二)撤案、不捕、不诉、撤回起诉、发回重审、宣告无罪。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同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

通过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界的不懈努力,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得到极大彰显,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中都得到了有效推行,这一伟大思想在我国已深入人心,被广泛接受和采纳。

无罪辩护意见一旦得到采纳,在侦查阶段可以争取撤销案件和不予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争取不起诉,在一审阶段可以争取撤回起诉或无罪判决,在二审阶段可以争取发回重审或无罪判决。

(三)宽大处理

疑罪从无是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界的一致观点,符合世界潮流。然而,裁判者为平衡控辩分歧采取中庸的立场,主张留有余地的判决,坚持疑罪从轻。

部分法官面对无罪辩护显得格外谨慎,在量刑时往往作出极大的倾斜,对当事人从轻量刑、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而防止上诉或抗诉的发生司法实践中,无罪辩护取得的从宽程度往往比罪轻辩护的从宽程度还要大。

对于罪与非罪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让当事人及其家属看到了律师为其所付出的努力和抗争,往往会心存感激。虽然没有达到最理想的效果,退而求其次,得到了宽大处理也不失为较好的结果

对案件没有任何影响

有的律师在无罪辩护过程中,在法律认识上与权威的刑法学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发生严重偏差,在证据判断上也不够准确,辩护意见肯定得不到法官的采纳。

实践中,个别法官缺乏丰富的裁判经验,对于定罪理论和证据理论缺乏深入研究,凭借手中有握有的裁判权力,狂妄自大、唯我独尊,听不进不同观点,任凭律师说破了罪,依然照判不误。

如果律师发现案件的确错误或存疑,就应当坚持作无罪辩护,哪怕一审没有得到采纳,为二审或再审留足空间。美国大法官休尼特说:“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结语

培根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真理因为像黄金一样重,总是沉于河底而很难被人发现,相反地,哪些牛粪一样轻的谬误倒漂浮在上面到处泛滥。”

在前进路上,我们律师应忠于职守、攻坚克难,不断总结经验,练就“蛟龙号”一样的潜水本领,揭示案件存在的问题,捍卫当事人的权益与尊严。

作者单位: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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