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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顿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审查报告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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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顿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

审查报告

 

尊敬的公诉人:

认真查阅卷宗材料,仔细分析起诉意见书,结合李顿的口头辩解,辩护人认为:认定李顿构成运输毒品罪,证据不充分,建议不起诉。

一、李顿是否明知车上有毒品?本案没有直接证据相佐证。

1、主观上是否明知车上有毒品,李顿内心应当十分清楚。李顿在侦查阶段,一共作了5次供述,其始终予以否认。甚至,李顿拒绝在毒品定性定量鉴定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拘留、逮捕等文书上签字,足以说明其决心。

2、戴饶否定车上毒品是自己的,不排除其为了推卸责任,而作虚假陈述的可能。即使该毒品不是戴饶的,但戴饶的供述也不能证明,李顿明知车上有毒品。

二、本案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李顿明知车上有毒品。

1、公安人员关于抓获经过的说明,虽然能证明车上有毒品,但不能该毒品就一定属于李顿所有,也不能证明李顿一定明知车上有毒品。

2、虽然手机属于李顿所有,但不能证明手机上的短信就一定是李顿发送,该短信究竟为谁所发目前尚不能确定,且无法证明短信中所称的油就一定华阳公安、监狱方面所称冰毒的代名词。

3、华阳公安、监狱方面的证据,只能证明华阳冰毒的黑话是油,但不能证明李顿手机上短信中所称的油,就是冰毒的黑话

4、证人陈仙花的证词,虽然证明李顿曾经吸毒,但不能证明案发前是否吸毒。

5、尿检呈阳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科学原理表明,吸食冰毒或服用麻黄碱均能导致尿检呈阳性。关于尿检呈阳性的问题,李顿的辩解符合科学原理。

三、本案没有查明,李顿车上毒品从何人手上所买,也不能证明该毒品将要流向何处。

要证实李顿明知车上有毒品而故意运输,务必查清:该毒品是谁从何人手中购买?在何处花费多少费用?该毒品的所有权究竟为何人所有?运到湖南后该如何处置?

如此等等重要问题都没有查明的情况下,仓促起诉,有可能会埋下错案的隐患。

四、本案不能排除毒品所有权属于戴饶的可能

1、戴饶尿检呈阴性,只能说明其没有吸食毒品,但不能排除其具有帮别人携带毒品甚至贩卖毒品的可能。

2、如果戴饶帮助别人携带毒品甚至贩卖毒品,其极有可能在李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毒品放进眼镜盒。如果是这样,李顿就充当了替罪羊的角色。

五、他人具有将毒品放入眼镜盒的作案时空条件,不排除他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而陷害李顿的可能。

1、在成都酒店,菲菲女士陪同李顿过夜。该女士,完全有可能在李顿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毒品放进眼镜盒。

2、从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据判断,当时在检查站接受检查时,在场的人员比较多,不排除其他人将毒品放进眼睛盒的可能。

3、判断究竟是谁将毒品放进眼镜盒,其实可以对眼镜盒或毒品的包装袋进行指纹鉴定,看眼镜盒上留下的指纹到底是李顿?戴饶?还是另有其人。

本案案情重大,如果认定李顿构成运输毒品罪,其将会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推行或死刑。正因为如此,恳请公诉机关慎之又慎,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从现有的证据体系看,认定李顿运输毒品,证据严重不足,依法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恳请公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作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倪明学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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