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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助侦查人员收集有利证据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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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助侦查人员收集

有利证据

 

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律师不能自作主张进行调查取证。但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冤假错案,律师有责任协助侦查人员收集有利证据,达到异曲同工的效果。

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在侦查阶段,律师协助侦查人员获取有利证据,务必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客观真实。面对形形色色的证据线索和信息,需要律师独具慧眼,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司法工作经验,识别其真假。律师向侦查人员提供的证据线索或信息,务必客观真实;唯有如此,才能得到侦察机关采纳,才能避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刚入行的律师,经验欠缺,不善于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获取到有利证据线索或信息,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实际上,由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厉害关系,不排除人为制造假证据的可能,律师不能担当替罪羊。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获取证据线索或信息后,应当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判断,如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则应当及时提交。反之,则有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违律师执业操守。

二、律师应当协助侦查人员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

结合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协助侦查人员收集有利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不具有作案时空条件的证据。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其辩解,判断其真假;同时,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有可能掌握一部分有利证据线索。如果发现其辩解合理,且能提供证据线索证实,其确实不具有作案的时空条件,律师应当及时向侦查人员反馈,由侦查人员展开调查取证。律师万万不能自行调查取证,因为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所收集到的证据往往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这样的证据风险极高,稍有不慎就会给自己带来灾难。

影响定性的有利证据。有的证据,足以改变侦察机关的定性,通过该证据,可以证实原本是轻罪如职务侵占罪,但被侦察机关错误的以重罪如贪污罪立案侦查。如律师发现这样的证据线索,可以自己先去核实,然后及时向侦查人员反馈,再由侦查人员去调查取证。

有利于量刑的证据。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忽视,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量刑证据的收集。通过会见,如果获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线索,如自首、立功等;侦查阶段,此类证据唯有侦查人员收集才具有法律效力。律师应当及时与侦查人员反馈,再由侦查人员去调查取证。

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证据。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如发现其具有重大疾病、传染性疾病、怀孕等特殊情况,致使不适宜羁押,律师应当全面收集相关证据信息,及时向侦查人员反馈,再由侦查人员去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作者:倪明学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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