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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委托人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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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委托人建立稳定的

信任关系

 

签订委托合同之初,委托人往往对律师都比较信赖。但是,随着工作的开展,委托人似乎对律师的信任产生了动摇,委托人另请其他律师的情况时有发生。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的因素,如侦查时间过长、律师工作范围受法律限制等;也有主观因素,如律师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因素。

律师应当结合工作的实际,克服一切困难,与委托人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

一、律师应当把侦查阶段的工作开展到位。

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框架内,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扎实开展律师工作,是取得委托人信任的根基。

做好会见工作。律师应当学会换位思考,体谅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难处,多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时了解和发现新问题。个别案件肯定会存在“会见难”的问题,律师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集体研究方案,争取得到办案机关的支持。

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如果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情况,律师应当及时做工作部署。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律师应当代理委托人书写申请书。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办案机关、看守所,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

随时关注案件进展。侦查阶段,律师应当随时与办案人员或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关注案件的最新进展,适时调整工作方案。如果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已经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律师还不知晓,后果将不堪设想。

做必要的法律研究。通过从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处获取的信息,结合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研究实务界、理论界关于相关罪名的解析,查阅相关案例,对案件做必要的研究,为案件的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向侦查人员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信息或线索。侦查阶段,我国法律还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但是,如果律师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信息或线索,律师完全可以将这一情况如实的向侦查人员提供,以求得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与委托人进行必要的沟通。

侦查阶段,律师应当与委托人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沟通:

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律师在侦查阶段所发挥的作用的局限性。这个情况,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之前,就应当如实告诉委托人,让其做到心中有数,不能抱过高的期望值。实际上。个别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设置层层障碍,组织律师会见。侦查阶段,我国法律也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

侦查阶段的工作,只是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头。有的委托人,不清楚刑事辩护工作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看不到今后工作具有的起码价值。有的委托人遇事急躁,一旦看到工作没有其期望的成效,就否定律师的工作。对此,律师一定要善于做思想工作。

及时反馈工作动态。个别律师,刑事法律功底过硬,办案经验丰富,在侦查阶段也尽力开展工作,却没有与委托人进行必要的沟通,致使委托人对其失去信任。律师没开展一项工作,都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进行允许范围内的反馈,让委托人知道律师实实在在的开展了工作。否则,委托人会认为你是收钱不办事的家伙。

沟通时应亲和、热忱。笔者曾接受一个刑事案件,之前委托人已经为犯罪嫌疑人聘请了一个律师,该律师接到委托人的电话三句两句敷衍之后就把手机关了,语气十分强硬,有时甚至连电话都不接。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对委托人亲和、热忱,是职业的起码要求。

 

     作者:倪明学(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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