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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犯罪嫌疑人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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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犯罪嫌疑人

 

通过会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帮助,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利,有利于缓解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心理负担,有利于与嫌疑人及其亲友的相处。

为此,律师应当十分重视会见工作,确保会见质量和效果。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

自我介绍。律师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介绍自己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如果需要,可以适当介绍自己的律师执业年限、专业特长、办理相关案例的工作经验等相关信息,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

确认委托。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介绍委托人的情况,征求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其委托。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聘请律师,方便的时候可以询问其缘由,律师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必要的沟通。如果犯罪嫌疑人想另请高明,律师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切忌对自己大吹大擂,不得诋毁其他律师。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生活状况。律师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尽到必要的关怀,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身患疾病,疾病程度及治疗情况,是否有变更强制措施的必要;关心犯罪嫌疑人饮食、睡眠等情况,必要时应当做适当的心理慰藉;了解犯罪嫌疑人与同监室人员的相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有违法或过激行为,应当予以适当的劝阻或教育。

告知犯罪嫌疑人亲人近况。许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十分挂念亲人,关注亲人的近况。在允许范围内,律师应当将自己知晓的相关信息告知给犯罪嫌疑人,减轻其精神负担。

了解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当事人,理当知晓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理当知道案件的全部过程。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律师应当做适当的记录。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律师的记录应当详尽而具体。

当然,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对于律师不可避免的心怀疑虑,造成其陈述往往会真假参半,律师应当以理性的眼光加以判断。

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往往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估,思考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行轻重等问题,即使本人不懂法,往往也要咨询管教干部或同监室的其他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律师应当引起重视,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得当,有利于律师今后开展取证和辩护工作。如果其辩解不合理,律师应当进行正确的回应,更不能盲目相信,使刑事辩护工作走入误区。

提供法律帮助。首先,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刑事实体法,告知其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在什么幅度内进行量刑;告知犯罪嫌疑人影响量刑的全部要素,如自首、立功、从犯等。其次,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刑事程序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告知其在侦查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性义务。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被侵害。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是否存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理由而被羁押,是否存在其合法权利被同监室其他人员侵害的情况,凡此种种,律师应当采取恰当的措施,履行职责,充分维护其合法权利。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侦查阶段的会见,是十分敏感而特殊的刑事辩护工作,律师应当引起足够的审慎,务必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准备充分。针对不同的案件,律师应当制定不同的会见计划,精心设计会见会见内容,准确掌握其界线到底在哪里,万万不可率性而为。同时,会见之前,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律师应当做充分的准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法律帮助。

及时高效。律师接受委托、与侦查人员接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如果办事拖沓,势必会遭到委托人的埋怨,同时也影响了刑事辩护工作的下一步开展。如果因案件较多而一时忙不过来,建议让委托人另请其他律师。

具有亲和力。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应当摆正位置,不可对犯罪嫌疑人声色俱厉,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信任。相反,律师应当和颜悦色,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疑虑和心理负担,增强沟通效果。

不得妨碍侦查。作为法律人,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懂得珍惜律师的职业声誉和执业权利,不得利用会见之机唆使或暗示犯罪嫌疑人翻供,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有碍侦查的信息。否则,势必会给律师带来灾难。

不得轻易下结论。侦查阶段的会见,律师还没有复印案件的卷宗材料,对案件影响定罪量刑的相关事实都还没有充分的掌握,还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故,律师不能在向犯罪嫌疑人轻易下结论,如果你的预测与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可能会让律师十分尴尬。如果犯罪嫌疑人非得要预知结果,律师应当根据法律做原则性的答复。

注重自我保护。自尊自爱,对法律心存敬畏,规范执业,是最好的自我保护。会见工作尽量由两个律师进行,会见时应当制作笔录,就具有风险性的问题尤其要记录具体,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盖手印。会见时,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不得拿手机给犯罪嫌疑人通话,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向外传递纸条。有条件的情况,律师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作者:倪明学(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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