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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职务犯罪案件,看个别领导干部存在的刑事法律误区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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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职务犯罪案件,看个别领导干部

存在的刑事法律误区

 

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走上工作岗位,通过不解努力,逐步得到党和政府的肯定,进而走上领导岗位,其中的艰辛难以评估,尤其对于出生在偏远农村、家境寒微的学生能够走上领导岗位更是难上加难。

一片片高楼拔地而起,一批批领导纷纷落马,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毁了这些领导的美好前程。党和政府在惋惜,领导干部在懊悔,亲人在哀怨。

每每经历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我们都在进行不断的反思,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究竟何在?

笔者以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部分领导干部对刑事法律存在着重大的误区。笔者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结合自己亲身经历的司法案例,以刑事辩护律师的视角,围绕领导干部存在的刑事法律认识误区、刑事司法环境的认识误区以及刑事诉讼策略的误区等问题,展开如下论述。

一、刑事法律的认识误区

纵观职务犯罪案件,领导干部对刑事法律的认识误区是多方面的,笔者谈谈以下几个最常见、最严重的认识误区:

1、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这一说法,是何人在何时首创,笔者没有进行考究。但这一观念似乎深入人心,成了公民的一个普遍法制心理,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这个说法,用在某些场合,似乎也看不出有什么大的问题,但在以下这个案例中,却酿成了重大的问题。

某市劳动就业局局长,刚从一个县城本提拔到这一岗位。当年,国家大力开展劳动就业培训,下拨大量资金。该局有一个科长,毕业于某院校法学院,他向局长建议,要求培训机构返还一定比例的培训经费,以增加本局办公经费和职工福利。局长质疑是否可行时,这位科长说:我是法律本科,法不责众,只要班子成员有会议纪要就没事了。局长采纳科长的建议,从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资金30余万元,结果案发,该局构成单位受贿罪,相关人员受到刑事追究。

某市农办私分国有资产案,相关人员也是听取了个别黑律师的意见,以为法不责众,结果却受到了刑事追究。

实际上,我国刑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分则部分,还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单位受贿等罪名。所有这些刑法规定,就是要求责众。

2、忽视了共同犯罪、全案担则的原则。

某市经贸局局长贪污、受贿案,笔者担任其辩护人。法院判决认定该局长与一名科长共同贪污20万元,该科长动了点脑筋,拿到了12万,而该局长只拿到了8万,一审判决对该局长以贪污犯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该局长咨询笔者,我贪污的仅仅是8万元,为什么不在10年一下量刑?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不是实际分得的赃款金额,而是自己参与分配的总金额。正是缺乏对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正确认识,有的领导干部以为实际分得的金额在立案标准以下,就不会受到刑事追究,结果误了大事。

3、贪贿案件,把涉案金额看成量刑轻重的唯一标准。

从心理学的角度将,人人都有进行比较的心理,这或许就是最朴素、最原始的公平意识。司法实践中,判决书送到当事人手上,当事人总要问:律师,某某领导贪污、受贿了四十万、五十万,为什么才判10年或7年、8年,而我仅仅贪污13万,为何就判了我10年?

结合刑法总则、分则,结合刑事法学理论与刑事司法理论,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们得出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涉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案件危害后果,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需要充分考虑全案的综合因素,涉案金额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职务犯罪案件,其中最主要的法定量刑情节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果在10年以上的量刑幅度范围内,没有减轻处罚情节,断然没有在10年一下判处的可能。

4、低估了积少成多的严重危害后果。

部分领导干部,错误的认为,收受他人贿赂,只要每次不超过5000元就没有问题。于是,春节期间收3000,中秋收2000,元旦期间再收4000.结果是元旦过后,就完蛋。

结合刑法精神,一次不构成立案标准,但多次受贿累计达到立案标准的,照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5、工作中,疏于对刑事法律的学习,对刑事法律价值认识存在误区。

个别领导,具有极强的综合素质,讲政治、顾大局,事业上干得风生水起,得到了组织部门的高度认可。但是,却缺乏对法律深入学习,尤其对于刑事法律疏于学习,缺乏必要规避刑事法律风险起码意识。笔者最近研究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案,发现陈书记身上也存在这一严重的不足。

忽视了刑事法律价值,不加强刑事法律的学习,不能准确判断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不能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一个罪与数个罪的界线,不能界定哪些应该做、哪些可以做、哪些绝对不能做,是最大的不将政治,是十分危险的。在刑事法律的问题上,“头脑不灵光,不如先下岗”。

二、刑事司法环境的认识误区。

个别领导干部,对刑事法律略知一二,甚至是法律科班出生。可是,这样的领导干部,经不住金钱、美色、关系的诱惑,缺乏应有的审慎和境界,对于我国的刑事司法环境存在着重大误解,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1、低估了党和政府反腐的决心。

个别领导干部,自认为与党政领导一把手走得近,以为出了事,只要上面有人,完全可以消灾,低估了党和政府的反腐决心。

个别领导干部腐败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的形象,严重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严重危及到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对于腐败行为,党和政府历来深恶痛绝,绝不姑息养奸。

不可否认,个别领导干部曾经得到过组织上的认可与赏识。可是,犯罪以后,不但没有深刻检讨自己行为有愧与组织的信任,反而四处求情,求得组织上的同情。这种行为,是极端不现实的。

2、低估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

个别领导干部,过高的估计了自己的影响力和智商,过高的估计了自己的反侦察能力。错误的认为,只要自己在财务上手脚做得专业一点,司法机关很难查获自己的贪污行为。错误的认为,受贿案件中,只要与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司法机关就拿他没有招。低估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结果是咎由自取。

个人,不管是谁,一旦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刑事侦查阶段,相对于侦察机关而言,都是业余选手。侦察机关具有扎实的刑事法律基础,具有丰富的刑事侦查经验,具有高超的刑事侦查手段,具有强大的刑事侦查阵容。

奉劝一句,盲目自信,只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灾难。

3、盲目迷信与司法官员的关系。

领导干部,基于正当的目的与司法官员打交道,无可厚非。可是,个别领导干部,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为了寻求保护伞,在平时的交际中,拉拢、腐蚀司法官员。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的。

近年来,随着国家司法考试的深入推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司法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司法官员的法制意识也越来越增强。另一方面,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内部,加强了司法官员的管理,采取多种手段、渠道,杜绝和避免司法腐败。

一个司法官员,如果有枉法行为,将会面临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法律人有法律人的基本底线,司法官员不可能为了把你救出来,将自己送进去。

某县供电局长,涉嫌挪用公款和受贿,其中一个侦察人员,此君自以为与其交往甚密。侦查结束,此君并没有得到特殊的照顾,自个感叹“交友不慎”。

三、刑事诉讼策略的认识误区。

东窗事发,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当事人及其亲友采取恰当的诉讼策略,以求争取得到理想的诉讼结果。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举证权、最后陈述权,法律允许当事人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要打击犯罪,同时也保护人权。

一、不能正确面对法律后果,盲目翻供,致使自首被否定。

个别领导干部犯了罪,在侦查阶段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得到了侦察机关的高度认可。但是,案子一旦到了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全盘翻供,错误的认为,只要翻供,法律上就无法认定,百般抵赖,主张受到刑讯逼供或神志不清,作了虚假的供述。

殊不知,侦察机关已经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如果拿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进行反驳,断然没有推翻的可能。

某县安监局局长,眼看多个领导干部被反贪部门查获,感觉形势严峻,主动到反贪局投案,交代了自己受贿的全部事实。可后来一想,金额有点大,可能要被判处重刑,结果在审判阶段翻供得一塌糊涂,后被判处10多年的有期徒刑。

其实如果不翻供,还符合自首的条件,还可以得到减轻、从轻处罚的机会。正是由于采取了错误的诉讼策略,受到了司法机关的严惩。

2、在侦查阶段,不能及时把握立功的机会。

个别领导干部,本来掌握其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者线索,如果向侦察机关坦白交代,即构成立功。立功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罚情节,要想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判处,立功是一个很好的机会。

可是,在侦查阶段,个别领导不能认识到立功情节的重要性,迟迟不肯向侦察机关交代,错过了戴罪立功的机会。当他醒悟过来的时候,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延缓甚至丧失了立功的机会。

3、采用送钱等非法手段,影响司法公正。

个别领导,或许是平时就搞惯了手脚,喜欢玩潜规则。一旦犯了罪,立即就采取用金钱等非法手段,腐蚀、拉拢司法官员,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

而现在偏偏有这样的人士,抓住个别当事人的心理,投其所好,打着走关系的幌子,大肆骗取当事人的钱财。一旦事情没有搞定,又编造出种种理由敷衍,使得当事人人财两空。

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在当地甚至有的案件在全国都会引起轰动,成为大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司法官员,怎么敢拿自己的前程,开如此大的玩笑?怎么敢在刀尖上跳舞?怎么敢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

不管案件有多大,最终的裁判依据永远是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二是法律。

    4、不能客观评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

公允的说,司法机关主观上不可能会冤枉任何一个当事人,更不可能人为的制造冤假错案。但是,司法实践错综复杂,在证据收集、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司法机关办案人员难免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甚至是错误。为此,国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设置了刑事辩护制度。当事人一旦被传唤之日起,即具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尤其是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制定务实、中肯的辩护方案,有效提出无罪辩护、轻罪辩护或量刑辩护,确保了无罪的人得以释放,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辩护权,这些权利是律师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士都无权享有的。

聘请什么样的律师担任自己的刑事辩护律师?似乎很多当事人缺乏一个理性的判断。聘请律师时,应当看看律师的职业形象、职业操守;透过其所写的辩护词看看其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透过其承办的成功的经典案例,评判其是否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最好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尽量不要聘请万金油式的律师。绝不能盲目相信律师的名气,盲目的听信律师的海口;否则,到头来,后悔不已。

作者:倪明学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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