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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价值定位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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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价值定位

 

刑事案件,事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在西方,刑事辩护律师又被称为人权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又赋予其委托辩护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由于其自身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使得在刑事辩护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结合工作实践,围绕刑事辩护价值定位存在的误区、如何正确定位刑事辩护的价值及其意义,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刑事辩护价值定位存在的误区

(一)、刑事辩护无用论

笔者粗略归纳,持辩护无用论的人员大致有如下几类:

1、个别侦查人员。

个别侦查人员认为,律师就是帮坏人说话的,是专门添乱的,向社会大众宣传刑事辩护无用的观点。

笔者曾办理一个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的案件,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需要侦查人员的陪同。笔者到了看守所,先和当事人见了面,后侦查人员马上说,他们有情况需要先核实一下。笔者回避大约半小时后,再次会见时,该嫌疑人拒绝笔者担任律师。笔者大惑不解,后得知,侦查人员告诉嫌疑人,律师辩护无用,要他充分相信组织。

前不久,一个嫌疑人盗窃农用车一辆,折价3万余元,他的家人找到笔者担任辩护律师,通过交谈,他的家人对笔者比较满意,说回去稍做准备再签合同。后来,他的家人又去找刑侦队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说,该案问题不大,至多判一、二年,请律师无用,说盗窃罪要判处罚金,请律师花多少罚金就判多少。该案按照法律的规定,其量刑幅度在3-10年,且罚金依据律师费而定之说,笔者闻所未闻,笔者无言以对。

2、个别法官。

个别法官向当事人讲,律师辩护不管怎么有理,还得我采纳,我不采纳也无用。简直是胆大包天,谁给了法官这样的权利?他口出狂言,弦外之音是不是叫当事人请他做辩护律师?

3、个别官员或跑关系的人。

有的当事人迷信关系,认为请律师辩护,不如找关系。犯了法,只是涉及判轻判重的问题,法槌掌握在法官的手上。找党政、司法领导给底下的小法官打个招呼,比什么都灵。现在似乎还存在这样的一群人,一旦知道别人受到刑事追究,马上联系其家人,趁其处于危难之际,打着跑关系的幌子,大肆骗取财物,有的甚至高出律师费若干倍。

姑且不论关系的价值到底有多大,也不论搞关系的法律风险有多高。笔者认为,律师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阅卷和参加法庭辩论的工作,是任何关系人也无法取代的。

4、个别对刑事辩护失望的当事人。

有的当事人,一旦出了事,把律师视为救命稻草,不切实际的高估了刑事辩护的作用,到头来,即使律师做了很到位的辩护,但还是被定罪量刑,导致其对刑事辩护失望很大的原因是其期望值太高。

另一方面,有的律师是万金油律师,对于刑事辩护缺乏足够的专业功底,缺乏足够丰富的辩护经验与技巧,也是让当事人失望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无限夸大刑事辩护的作用。

部分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群众法律意识淡泊,而从业律师逐年增长,使得律师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导致部分律师案源紧缺。当事人一旦走进律师办公室,这样的律师为了能把案子拿下,夸海口,拍胸脯,无限夸大了刑事辩护的作用。

同时,部分群众对刑事司法缺乏起码的认识,对于刑事辩护的作用缺乏客观的评估,在亲人被拘留或逮捕的情况下,对刑事辩护寄予过高的期望。

实际上,任何国家历朝历代都强调打击犯罪。随着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意识的提高,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形越来越少,无罪辩护的空间越来越狭窄,大部分的刑事辩护都是量刑辩护。

无论是律师,还是社会大众,务必客观评价刑事辩护的作用,不能盲目夸大。

二、正确的价值定位。

国家设立刑事辩护制度,意义重大而深远。关于刑事辩护的作用,已有相关的界定。笔者以一个战斗在一线的刑事专业律师的视角,谈谈自己一点认识。

(一)、监督刑事公权,确保刑事司法公正,防止刑罚的滥用。

公权力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就极容易被滥用,也极容易产生腐败。凡事都得讲究阴阳平衡,讲究矛盾统一。国家设立控诉制度,相应就设立辩护制度。

1、当前,尽管司法机关的整体水平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整体业务水平还不容乐观。

部分地区司法机关,法律人才稀缺。以审判机关为例:一些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办案经验丰富的司法干部或担任领导或该非,不能办理案件,在一线办案的司法干部任务繁重。很多法院,年轻的书记员一旦通过司法考试,立即被火急火燎的被任命为刑事法官,甚至还担任刑事庭长。这些年轻的刑事法官,摇身一变立即掌握生杀大权,不可避免会在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的问题上犯难。刑事辩护律师,针对案件证据、程序、法律提出中肯的建议,势必会对案件公正判决发挥极大的作用。即使是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老道的法官,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难免在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方面有疏漏之处,因此,同样离不开刑事辩护律师。

2、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难免会存在错案的情况,这就需要刑事辩护律师坚守职责,促进刑事司法公正。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应当进行分工,然而在司法时间中,往往存在起诉、审判机关提前介入的情况,如果案件在侦查机关就弄错了,要想在起诉、审判机关得以纠正十分困难,这种情况在打黑案件中广泛存在。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然而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一审法院提前请示二审法院,如果一审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使得二审程序成了虚设的程序。

我国具有特色的审判委员会、政法委,这些人员往往只是听承办人的汇报,几乎没有谁去阅卷,几乎没有参加庭审,几乎不认真考虑犯罪构成、证据、程序等相关问题,难免会造成错案。

实际上,部分司法人员感叹,法律文书的观点,代表队不是办案人员的观点,而是相关部门甚至多个部门的观点。

(二)、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无罪的人得到释放,有罪的人得到合理的判决。

刑事辩护律师,尤其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熟悉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熟练掌握证据审查理论,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高超的刑事辩护技巧,依法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调查取证权,通过刑事辩护工作,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是当事人本人以及任何关系人所无权代替的,其作用不可低估。

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了解嫌疑人的生活、身体情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嫌疑人申诉、控告,有权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就超期羁押问题向有关部门反应,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有权全面复印案件的证据材料,有权调查取证,有权结合相关法律提出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的防止错案的发生。

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既是当事人的参谋,又是司法机关的参谋。通过刑事辩护律师有效工作的开展,提出无罪辩护或量刑辩护,使无罪的人得以释放,有罪的人得到合理的判决。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刑事司法公正。

没有刑事辩护,就没有真正的法制与民主;没有刑事辩护,就没有人权。

三、正确定位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的重大意义。

由于对刑事辩护错误的价值定位,给刑事辩护工作带来了极坏的负面影响,甚至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笔者以为,正确定位刑事辩护的价值,具有如下的现实意义:

1、合理界定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有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往往是指导性的,上不封顶。刑事案件的标的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很难定价,因此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不能像民商事案件了那样,可以用准确的数学数字和百分比进行计算。

奇怪的是,有的当事人为一个有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花上三万两万,觉得挺合理。而自己遭到刑事追究后,花一万两万却觉得收费不合理,甚至有人投诉到司法行政机关,而司法行政机关也跟着质疑刑事辩护律师收费的合理性。

2、有利于刑事法辩护律师与委托人和谐相处。

刑事辩护律师能够起到的作用因案而异,有的案件律师参与后,做了无罪辩护,最终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采纳;而有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只能做量刑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只有认清刑事辩护工作的应有价值,并如实告知委托人。在委托人明明白白知道律师可能起到的应有作用后,准确界定刑事辩护的价值,极不高估又不能低估刑事辩护的价值。唯有如此,刑事辩护律师才能与委托人和谐相处。

3、防止刑事辩护律师剑走偏锋。

有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之时,过高的估计了刑事辩护的价值,低估了刑事辩护应有的实际困难,向委托人收取高昂的律师费,并向委托人做了过高的承诺。费用一旦进入律师的腰包,而后又不能兑现自己的承诺,到头来只好剑走偏锋,给自己带来灾难性的危害后果。

 

 

作者:倪明学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13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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