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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立功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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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立功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情节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是否具有立功情节,在个案的处理上,决定量刑的档次,决定量刑的轻重,决定是否能够得到缓刑或免除处罚,甚至决定当事人的生死。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立功的顺利实现,是很多当事人尤为关心的问题。笔者结合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在本文中着力探讨影响立功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以达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立功的时机

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止犯罪的行为。

当事人要争取立功,要争取得到从宽量刑,务必要把握好立功的时机。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立功的时机应当界定在当事人“到案后”,法院生效判决之前。

显而易见,当事人到案以前的立功行为,或者法院生效判决之后的立功行为,对于当事人的量刑都不会产生实质上的影响。

为此,特别提醒当事人,到案后一定要把握时机,力争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下来之前争取立功,越早越好,否则将与立功失之交臂。

二、立功的方向

方向是行动的指南。要想争取到立功情节,必须明确立功的法定内涵。朝着正确的方向开展有效的工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则事倍功半,甚至南辕北辙。

其一、明确法定的立功方向。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的方向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3、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的;等等。

立功应当仅限于与抑制犯罪有关的举止,只有表明犯罪人对犯罪的痛恨、再犯罪可能性有所减少,有利于司法机关发现、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的行为,才算是立功,不能将犯罪人的任何“好表现”都认定为立功。假如当事人到案后,向地震灾区捐款1000万,此举虽然对社会有益,但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仍然不构成立功。

其二、选准可行的立功方向。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社会阅历丰富,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很多立功的线索。但是,这些线索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终没有取得成功。由于刑事案件有法定的办案期限,如果由于当事人没有选准可行的立功方向,势必会延误了争取立功的大好时机。

须知,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必须查证属实或将其他犯罪分子抓获归案,方能认定为立功。

因此,当事人在向司法机关提供立功线索时,务必要注重细节,万万不可粗枝大叶,更不能冒然行动。在向司法机关提供立功线索时,充分考虑立功线索的方方面面,充分考虑司法机关查处其他犯罪分子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充分评估立功的成功率。然后,在此基础上向司法机关提供切实可行立功线索,确保立功的成功率。

三、立功所依赖的力量

司法实践中,尽管很多当事人很想立功,但是,真正能顺利立功的当事人可谓凤毛麟角。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致包括:其一、很多当事人对于法律缺乏深入的学习,甚至有很多当事人还是法盲。其二、有的当事人尽管对法律略知一二,但是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其三、绝大部分当事人被羁押在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如此看来,要想顺利立功,绝非易事。笔者以为,当事人立功一般需要依赖以下几个方面的力量:

1、当事人本人。

只有当事人本人有戴罪立功、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的主观愿望,才有谈立功的前提和必要。要想立功,当事人得有自己帮助自己的想法。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明知他人犯罪,掌握了他人犯罪的证据,洞察到他人犯罪的线索。可是,其性格生性优柔寡断,迟迟不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迟迟不协助司法机关将其他犯罪分子抓获。刑事诉讼的所有程序都走完了,还是没有决定是否要立功。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好当老好人,甘做好好先生,尽管知道他人犯罪线索,甚至掌握他人犯罪证据,却拒不向司法机关提供。更有甚者,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还往自己的头上揽,替他人当替罪羊,为他人的犯罪行为做假证明、提供假证据,结果是害人又害己。

2、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

将他人的犯罪事实查实,甚至将其他犯罪分子抓获归案,离不开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辛勤工作。

当事人在梳理好立功线索,制定好立功方案后,一定要抓住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提审的时机,及时向办案人员表达立功的愿望。

一般而言,办案人员得知当事人要立功的想法后,都会做详细的工作记录。然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千方百计,查实他人的犯罪事实,将其他犯罪分子抓获归案。

3、看守所干警。

如果发现立功线索,而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迟迟不来提审。为了不耽误立功时机,当事人可以及时向看守所的干警反应。看守所的干警获悉当事人的立功线索后,一般会及时向相关部门反应。

4、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义不容辞的义务。一个勤勉尽责的律师,往往也会适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如果有立功的线索,律师一般都会帮助当事人甄别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帮助当事人明确立功的方向。同时,律师也会对此做工作记录,回去后及时转告公安、司法机关,如确有必要还会及时转达给当事人的亲属和朋友。

5、亲属和朋友。

首先,当事人与亲属或朋友会见时,如果在与其交谈中合法知悉他人犯罪的线索,也可以及时向看守所干警、公安司法机关办人员、律师反映,如经查实,仍然视为当事人立功。

其次,当事人及时向司法机关反应了他人犯罪线索,司法机关要查实他人犯罪事实甚至将其他犯罪分子抓获归案,往往也离不开当事人亲属或朋友的帮助。

一言以蔽之,当事人务必认清有利于立功的一切因素,并加以充分利用,方能戴罪立功,以早日获得自由。

作者:倪明学律师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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