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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引发常见犯罪案例与解析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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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引发常见犯罪

案例与解析

 

农村土地征用,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这些矛盾,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得当,将会逐步升级,甚至引发犯罪。

司法实践中,因为土地征用引发的犯罪,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碍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诈骗罪、贪污罪等多种犯罪。笔者在本文中,结合案例,理清法律规定,从中谈点启示,供大家参考。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案例:

20108月,玉屏县杨某因不服土地补偿,召集多人驾车围堵贵福公司,造成该公司4天无法进行经营。20111221日,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200946日,德江县王某因不服煤矿补偿,召集村民组织煤矿施工、砸煤矿厂房、车辆,造成财产损失9578元。20091215日,被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

(二)法律规定

1、概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2、处罚:《刑法》第290条规定,对首要分子处3-7年;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妨碍公务罪

(一)案例:

2011227日,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组织警力前往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某村某工业园维护平整土地施工秩序,该村几十名村民到现场阻挠施工。在公安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苏某伙同四名同案犯(均另案处理)带部分村民用石头、泥块等物砸打公安民警,造成多名公安民警受伤。

一审钦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妨碍公务且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法律规定:

1、概念。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处罚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诈骗罪

(一)案例: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当地一诈骗征地补偿金团伙的主犯先行宣判。被告人、沈阳市铁西区大潘镇小祝村村民齐庆宪在2年多时间内,伙同他人以抢建抢种地上附着物等手段,非法骗得国家征地补偿款159万余元,构成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73月,沈阳市决定对铁西区大潘镇所属的赵家、马贝、小祝村部分土地进行征用,并于当年413日在这三个村张贴了被征用土地的停耕通告。齐庆宪家共有土地35亩,正常经营或依靠补偿,回报并不低。可他并不满足,决心恶意抢栽抢种,骗取更多的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征用土地公告张贴出来后,齐庆宪打定主意让地里长出“值钱货”,于是和妻子金丽娜(另案处理)以及本村村民邱某、马某抢栽了7亩的轮叶党参,获得补偿金额23万余元。随后,他又伙同妻子和外村的朋友先后抢栽4.77亩苍术、20余亩景天,并抢建三排铁冷棚,共获补偿金62万余元。

  尝到甜头的齐庆宪在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上几乎到了疯狂的地步。2008年,他拉来三位市里的朋友,共同出钱高价从其他农户手中租地,然后种上轮叶党参、景天、苍术、云杉等并不适合当地生长条件的经济作物,还抢建各种建筑。自20074月至20095月,齐庆宪、金丽娜伙同另外10(均另案处理)共诈骗征地补偿金15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庆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靠抢建抢种手段骗取巨额国家财产,已经构成诈骗罪。为此,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法律规定

1、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贪污罪

(一)案例

200912月,松桃县某村村长罗某,利用职权,侵占村民土地补偿款146680元。2011928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二)法律规定

1、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的立法解释,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贪污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构成贪污罪。

2、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作者:倪明学律师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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