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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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的相关规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8-12 浏览量:0
一、特别累犯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的构成特征为:
(一)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三)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特别提示
1、特别累犯的构成必须是前罪、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虽然特别累犯的构成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但后罪也必须是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如果犯罪分子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执行期间又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构成累犯,而应数罪并罚。
二、特别累犯是否有年龄限制
特别累犯有年龄限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所以年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才构成特别累犯。
三、特别累犯时间认定是怎样的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