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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观到底是什么?

来源:潘福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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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观到底是什么?今日早到,有幸看了2010年4月7日的《人民法院报》,末版刊登了题目为《基层法院院长畅谈法院核心价值观》的文章。作为标题党,本来是一览而过的,怎奈提要字太大,看到文章所说的核心价值观是最高院提出来的“公正、廉洁、为民”。窃以为这个提法至少不妥当。 人大直接管理一府两院,法院就是司法系统中两院之一(另一院乃检察院)。按照宪法和法律,法院直接对人大负责,各级法院对应地向她的直接管理的人大负责。从此观点看,法院的全部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予,包括一直存在争议的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责是执行法律、诠释法律、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源头是法律规定,出发点是立法精神,落脚点是体现公平与正义(或者缩称为公正)。所以,公正就是法院行使职权的核心价值观,这点是没有半点错误的,但是把“廉洁、为民”也当成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可能有点过头或者是摸脑袋。 根据法律规定和要求,廉洁是公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的基本要求和道德底线,甚至可以说是公权力存在的基点,不仅及于组织,还及于组织的组成细胞——官们。法院当然也不例外,法院审判的直接主体——法官也当然的在规制之中。廉洁要求的内容和起点与法院的职责体现的核心价值观是两回事。如果把廉洁作为核心价值观还有一个思维的逻辑前提,是告诉人们,法院存在着不廉洁问题,而且还不是“个别”,再推导下去,法官当然也在不例外之列。这对于中国司法系统的法官不止是当头和棒,可能还是集体侮辱。这个逻辑推导可能不是人们愿意看到的,但确实不能幸免,对于此结果,我本人就不答应。因为,我知道,中国的绝大多数法官有基本的素质,绝大多数案件还是公正的。 再说为民。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调整的都是人(其他不是自然人的组织也被法律按照人的要求进行了人的拟制)之间的关系,人是民的载体,为民不只是概念,更是具体的细胞——个体的人的集合,所以民既是司法的对象,更是法律承载的主体,民已经置身法内,并没有超然法外,民是法律存在的基石!在具体的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法官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在中国的语言习惯中,存在相对的概念,与民相对的概念是“官”,法不为民又能为甚呢?难道是官么?基于此,法院把“为民”作为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又是没有思考的睁眼说瞎话。 法院的核心价值观在中文里从来就当且仅当只有两个字:公正!这是法治的基石,也是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把不是核心价值的“廉洁、为民”填充进来,不仅不会起到任何好的影响和作用,还会害了法律、法院包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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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潘福昌
  •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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