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律师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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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连云港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辩护词

来源:李阳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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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李阳律师为其进行辩护,通过会见被告人、审阅卷宗和刚刚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的起因是受害人家对被告人因旧事而怀恨在心,借故上门,

寻衅滋事;直接原因是刘永志领农药拒不签字。所以打架事件的发生,刘永志及其一家要承担很大责任。本案中,受害人一家怀恨报复、持凶上门,对被告人一家进行殴打谩骂,其行为应该定性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辩护人来看,刘永志及其家人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

二、     被告人将受害人王德凤打至重伤是防卫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1、事发时,受害人一家是持凶器上门的,不由分说即对被告人及家人进行殴打的,其准备对被告人一家进行殴打行凶的主观意图已经表露无疑;所谓的受害人家是进攻方,被告人家是防御方。2、从力量对比来看,参与打架的是两方7人,防守方被告人家是夫妻2人和一个未成年的儿子,防卫的主力只有被告人一人;进攻方,也就是所谓的受害人家是夫妻2人和两个成年的儿子,进攻的有生力量是3人,显然,被告人家处于明显的弱势,如果被告人不采取相应的回击,被告人和其家人必然受到重大伤害,甚至被殴打致死都是能看得到的。3、当时受害人家持凶器冲到被告人家,不由分说对被告人进行行凶殴打,被告人家进行防卫抵抗,双方处于混战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要求被告人掌握、拿捏一个很好的分寸话,辩护人认为那是强人所难,不切实际的。

三、 公诉机关在公诉书中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没有作出说明,是不妥的,亦不利于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 虽然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赔,那只是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百姓认识和态度问题,具体是否构成犯罪,应由审判机关从法律和专业角度进行认定、裁判。

五、 本案是由一起农村很常见的邻里纠纷引起的,说实在的,受害人家的行为太过分了,农村这类事件是很多的,个别家庭依仗家中人多势众,欺负邻里人家,这种事我们都经常遇到;所以辩护人认为,法院在审理由这类事件引起的刑事案件,应把握好价值导向,不应过分迁就象本案受害人家这样的人,以此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主动寻衅打到别人的家门上,最后还要被动防卫的人去坐牢,去承担巨额赔偿,主动打人的人却没有收到任何的处罚,却还在这里以受害人自居,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公理何在!当地百姓会怎么看待啊。

六、 发生这样的后果,我相信肯定不是被告人的本意,但是为什么还是发生了呢,我注意这样一个情况,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没有及时出警、及时处理纠纷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七、 作为辩护人我对受害人的伤情表示同情,但辩护人更关注的是受害人家有没有反省、反省呢,从我辩护人参与调解赔偿事宜过程来看,  受害人家没有任何的反省。反而在理直气壮的向被告人提出了赔偿请求;所以,在对受害人表示同情的同时,我更为其悲哀!

八、被告人是一个本分的农民,今是初犯,过去无违法犯罪行为,案发后主动及时的支付了受害人全部医疗费用,今天开庭前,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已经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且当庭表示认罪和歉意。

 

总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了,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及时赶到制止不法侵害,被告人只能行使防卫,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是防卫行为,请求合议庭认真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是否有罪,并确定被告人刑罚轻重。

 

辩护人: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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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阳
  • 执业律所: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7*********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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