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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层层转包,劳动者受伤能否按照工伤索偿?

来源:师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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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λ层层转包,劳动者受伤能否按照工伤索偿? 许多公司把建造厂房或部分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经营资质或无营业执照的工头,工头又找到农民工,如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对于赔偿问题,部份人认为应按人损索赔,直接起诉层层分包、转包的工头和发包的公司,法律依据:《高院人损》11条自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û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认为此法律适用策略不当:一、首先农民工本身就是农村户口,如直接以人损起诉,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法院大多依据农村标准计算,对农民工非常不利,律师又难以取到有效的在城镇居住并工作滿一年的证据,以城镇居民计算,导致残疾赔偿金过低;二、自2011年开始4月1日后,《民事案由》已把原来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由取消,现在变成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往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会判决受害的劳动者自己也要承担次要的责任,如此一来,受害者赔偿额又再次减少了。三、伤残鉴定有四类,一是医疗事故鉴定;二是交通事故鉴定;三是人身损害鉴定;四是工伤或劳动能力鉴定。如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能做人身损害鉴定,但此鉴定标准的级别要低于工伤的鉴定标准,同样的残疾程度,依据工伤鉴定能达9级,依据人损鉴定才达10级,故赔偿额再再减少!如能认定为工伤且达6级以下,受害的劳动者除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主张ÿ月领取伤残津贴。我代理了数件此类案件,均成功认定为工伤,并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Υ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5年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λ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是具有营业执照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故最后均顺利认定为工伤! 师伟律师 QQ:823077602 20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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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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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师伟
  •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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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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