粱永安律师

粱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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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代理词样本

来源:粱永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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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周某等人的委托,我担任被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拖欠周某等17175500元工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
   
本案在庭审调查中,被告出具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工人工资明细表”,在这张明细表上,详细列明了原告拖欠被告等人工资的具体数额,证明原告尚拖欠被告等人工资175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3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在庭审调查中,原告承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对于原告所称的要减少被告劳动报酬的主张,原告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一直到本案审完,原告也没有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那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等人工资175500元。
  
二、被告从原告处共计领取工资50500元,原告所称的不在拖欠被告等人工资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在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工作时,原告曾分三次支付被告工资,第一次给了500元,第二次给了40000元,第三次给了10000元,共计50500元。原告称一次曾给过被告80000元的主张是不存在的,原告也并没有符合法律要件的证据提交。

因此,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原告总计支付被告工资50500元。

三、本案第三人石家庄某公司应当与原告一起承担支付被告175500元工资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曾在200968出具过一份“承诺书”,在该承诺书中,原告不仅对拖欠被告等人工资的数额进行了确认,还在承诺书中承诺被告等人的工资由本案第三人支付。因此,第三人应当与原告对拖欠被告等人175500元工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第三人拖欠被告周某等人工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要让这些出门在外的农民工兄弟流汗、流血还要流泪能让他们也过上一个安详、和谐的春节!

代理人:河北刘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永安

                                      2010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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