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姐弟坠楼案裁判文书里的一个疑问

               

【案语】

本文写于2023年5月12日,即媒体公开报道的重庆姐弟坠楼案二审宣判的第二天,原标题为《重庆姐弟坠楼案判决书的一个重大瑕疵》。笔者本是一个不喜欢凑热闹的人,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一般不会公开去评判,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自己不是诉讼参与人,知悉的信息有限,毕竟公开报道的信息也不一定全面或准确,不盲目评论是避免犯以偏概全的错误;另一方面是全国的法律人很多,反正也不缺我一个。但是,此事过了多日,笔者原标题所述的“瑕疵”至今在网上尚无人谈起,今日还是必要将自己的一个看法与大家分享。不过,因重庆高院的二审裁定书原文限于种种原因未能看到,故分享时,将标题改为《重庆姐弟坠楼案裁判文书里的一个疑问》,与各位朋友同仁共同探讨。


 以下为正文:

    近日,根据媒体据重庆高院消息,2023年5月1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某、叶某某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该院二审裁定驳回两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

【案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叶某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2月,张某与陈某某离婚,叶某某明知张某的子女张某甲和张某乙(即姐弟二人)将由陈某某抚养,仍视其为自己与张某结婚的障碍。张、叶共谋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某甲和张某乙。其后,叶某某多次催促、逼迫张某作案,并限定作案期限。2020年11月2日15时30分许,张某将正在次卧飘窗窗台玩耍的张某甲和张某乙双腿抱住一起从飘窗扔到楼下,致二人死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叶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理由】

一审宣判后,张某、叶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叶在决定杀害两名儿童、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作案、催促逼迫张实施杀人、追求被害儿童死亡等方面更为积极主动。张、叶二人罔顾国法天理人情,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践踏社会良知,其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张某、叶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叶某某没有逼迫和催促张作案、原判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疑问】

据报道,法院认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这妥当吗?

【简析】

1、本案就只有张、叶两名被告人,并无其他人在逃或漏网。这就导致本案只有主犯,没有从犯,更没有胁从犯或教唆犯。毕竟“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都是法律概念;如果有两名主犯,至少应有一人为从犯才对。称全部人员都是主犯,这在逻辑上说不通。

2、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并没有犯罪集团存在,不过认定张、叶二人是共同犯罪并没有错。关键是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总有些区别或不同吧,并且主犯也是与从犯相对应。如果一定要从中分出一人或几人主犯,那么就应至少认定一人属于从犯。

3、如果张某、叶某某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作用相当,可以不分主从,由二人共同对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负责。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不区分主从犯,照样不影响对二人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处刑罚。

    【结论】

“不分主从”比“均为主犯”更合适。

【律师感悟】

上述结论,并不是笔者对“重庆姐弟坠亡案”中一个新“发现”。其实在实践中,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经常都会出现所有被告人均是主犯,即无一人为从犯的情形。对此,不管是类似本案这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或者是在一些被告人不多的普通刑事案件,都经常出现。这对本律师来说,前述“结论”意见,笔者经常在法庭上提出,需要为此意见被法官采纳而努力争取。当然,个人执业中,此意见也大多得到采纳和认可。

【后续】

重庆高院对张、叶二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二审审判后,两人的死刑裁定依法将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继续关注。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