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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共有的二手房应该注意的问题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1-03-24 浏览量:110
出售共有的二手房应该注意的问题
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 张辉律师 13071235055 153272729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 (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有 财产 进行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因 损害 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处分 行为 无效。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均应对 房屋 权利是否存在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情形予以特别慎重。由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 所有权采用“记名登记制度”,因此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均应在《房地产 买卖合同 》上签字,买方应特别注意这些签字的真实性。除未成年人的签字可以由父母代签外,其他代签行为代签人必须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书,该授权还得经过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作为 夫妻 共有财产的房屋产权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时,买方需要确认夫妻双方出售房屋的意愿是否一致。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属于共有财产的房屋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而被个别人出售后,其他共有权利人提 起诉 讼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时,如果买方是善意购房,即不知道卖方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经在 房产 管 理 部门 办理 了过户登记,法院一般不会 判决 二手房交易无效。这主要是从稳定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考虑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个别权利人主张 赔偿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