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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刑事诉讼的办案手册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9-29 浏览量:56

刑事诉讼的办案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 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诉。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工作内容
第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一)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侦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刑事案件请律师辩护有必要吗?
    一些人认为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自己懂一些法律,口才也好的话,完全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就根本不用请律师,其实这是一种糊涂的认识。
    第一,当事人自己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是案件的亲身经历人,但经验告诉我们,当事人都未必了解案件的整个事实及经过。
    第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局限,使其对案件事实及事实的性质\\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难有正确及准确的把握。
    第三,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被剥夺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收集证据.我们都知道,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性,可因为这些当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难以收集证据。
    第四,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影响当事人为自己辩护.当事人身在事中,诉讼和其自身有直接关系,经常产生\"前怕狼,后怕虎\"的矛盾心理,从而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由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充分有效的为自己进行自我辩护.而律师的辩护则能克服这些局限,使当事人能真正享受到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受到公正的对待。

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及联系电话
法院名称
地 址
邮编
电 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
200031
63080000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虹桥路1200号
200336
34254567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
200070
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海市武进路527号
200085
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
中华新路60号
200072
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
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200135
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
200135
38794518
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法庭
浦东新区乳山路381号
200135
58216214
浦东新区法院六里法庭
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
200126
58741454
浦东新区法院金桥法庭
浦东新区金桥镇永宁路110号
200136
58543011
浦东新区法院外高桥法庭
浦东新区高桥镇学前街80号
200137
58670582
浦东新区法院川沙法庭
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
201200
50922990
闵行区人民法院
闵行区雅致路99号
201100
6412000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
闵行区水清路800号
201100
64120000
闵行区法院颛桥法庭
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
201108
64890333
闵行区法院七宝法庭
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
201101
64780088
闵行区法院浦江法庭
闵行区浦锦路15号
201112
64110027
卢湾区人民法院
卢湾区合肥路213号
200025
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
徐汇区宜山路188号
200030
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
长宁区虹桥路1133号
200051
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
金山区金山大道2288号
200540
57968100
金山区法院朱泾法庭
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
201500
57311051
南汇区人民法院
南汇区惠南镇城西路155号
201300
58024700
南汇区法院周浦法庭
周浦镇繁荣路沪南公路口
201318
68131971
南汇区法院芦潮港法庭
芦潮港镇果园桥车站东首
201308
68281063
奉贤区人民法院
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99号
201400
37190666
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
城中心镇城协路北侧、政苑路东侧
201411
57520275
松江区人民法院
松江区文诚路80号
201600
67735279
松江区法院泗泾法庭
松江区泗泾镇江达南路4号
201601
57610943
松江区法院浦南法庭
松江区泖港镇新宾路408号
201607
57861795
松江区法院仓桥法庭
松江区松蒸公路12号
201600
57823848
松江区法院茸城法庭
松江区松江县松汇路47号
201600
57814106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黄浦区人民法院
黄浦区延安东路1234号
200003
53584777-32125
杨浦区人民法院
杨浦区河间路29号
200090
35124588
杨树浦路1360号
65430055
虹口区人民法院
虹口区北宝兴路531号
200083
56333300
静安区人民法院
静安区康定路1097号
200042
62718212
闸北区人民法院
闸北区共和新路3009号
200072
36034666
普陀区人民法院
普陀区铜川路1433号
200333
62656265
宝山区人民法院
宝山区友谊路15号
201900
5660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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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大场镇少年村路55号
200436
5668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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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淞南路302号
200441
5673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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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0
59521000
695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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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5号
201802
5912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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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66号
201805
59564307
嘉定区法院嘉北法庭
嘉定工业区
201808
59558790
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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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0
6920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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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朱家角镇新镇区
201713
5924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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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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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4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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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3
59365284
崇明县法院海岛法庭
崇明县长兴乡凤滨路70号
201913
66700117

上海市及各区县看守所地址、电话
名 称
地 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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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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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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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看守所
南京西路550号
62588800
闸北区看守所
灵石路904号
5309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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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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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80046
宝山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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