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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来源:关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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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形式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与债权既有区别,同时又是互相联系、交错与融合的。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

物权人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债的实行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

如前所述,物权的实行既不依赖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同时也不依赖他人的财力,仅凭物权人自己对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与物权不同,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给付义务的履行,而债务人之给付义务能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由债权的这一品格所决定,债权的保全在于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保持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2.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1)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之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之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之物权。(2)物权优先于债权。

(四)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债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对债的期限性,理解为由债的性质和目的所确定,要求债权人迅速行使债权,债务人迅速履行债务,通过债的履行而实现债的目的,从而消灭债。

(五)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

1.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物权法对物权采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民事主体只能创设法律已做规定的物权,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也不能变更法定的物权内容。债法对债权的种类和内容并不采法定主义。除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法定之债外,对合同之债的创设采任意主义。

2.物权的变动采取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不是。

物权为对世权,其效力及于全社会,任何人对物权人的物权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债权为对人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务人,不及于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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