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水律师

王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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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保定

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征地拆迁

“无名氏”保险索赔案

来源:王治水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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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件获得2009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件二等奖

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件

                 申 报 材 料    承办律师:王治水

案由:无名氏”保险索赔案

案号: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卷号2009(非诉)字第4

案情简介

山南县邵某某在信诚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海北市营销部为其购买的冀FSL282号中巴车投保,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交清了全部保险金。20078231时许,驾驶该车,沿山大公路由西向东行至沿公村路段与横过公路的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造成该名男子当场死亡。此事故经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次要责任。事后,邵某某向司法机关提交40000元赔偿款,并支付了被害人“无名氏”的丧葬费12100元。该县人民法院判决,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邵某某一年多来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无名氏”身份不明为由拒绝赔偿。无奈,邵某某聘请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王治水律师代为保险索赔。

办案思路及经过

1、分析案情:“无名氏”保险索赔属于法律空白,且赔与不赔观点大相径庭,甚至判例完全相反。因此,必须深入学习、研究,以自己的观点和方案,说服对方,以尽快解决此事。

2、观点思路:信诚保险公司对此事的态度和行为,损害了客户利益,有悖诚信商誉,投保时保险人并未明确告知“无名氏”属免责事由事后拒赔,既不符合合同约定又违反法律规定,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无名氏”保险应当赔付,但应讲究方法和策略。

3、原则方法:本着“先礼后兵、谨慎效率”的原则,于200942向河北信诚保险分公司、海北市营业部发出(2009)冀篷函字第29号律师函,并限期答复或协商,发函后第6日应答、步步督促下第7日明确答复:“按法律规定数额赔付”。

4、具体落实:信诚保险分公司内部审核、报批等制度,环节多时间长,经4个多月联系催促,索赔仍不顺畅,当事人灰心,最后连身份证复印件、收款银行账号都不愿提交了,以致认为在骗自己。但承办律师坚信,并理性处理,当款打到委托人银行卡账号时,出乎意料,对承办律师的执业形象、负责态度格外赞赏。

案件结果

1、依法赔付:信诚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海北市营销部200971648295元,打到邵某某提供的收款银行卡账号上,届时款债两清。

2、当事人较满意:经一年多索赔未果,终于在律师帮助下,在怀疑丧失信心的情况下得到赔付,对案件结果满意,对律师工作满意。

社会效果及影响 

兵不血刃,效果至佳。通过“先礼后兵”发《律师函》给信诚保险公司讲明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协商解决此案的利弊,如协商成功,代理人可做委托人的工作,不再主张迟延赔偿期间的利息和拒绝赔偿发生的费用共计几千元,并限期回函或正面协商,否则,将诉诸法院。使对方感到有理有据,经理性思考,协商解决了赔偿问题,避免经济、时间、精力更大的浪费和损失,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无名氏”保险赔偿问题落实之后,使此事得到圆满解决,律师、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认可,关系得以较好维系。

从“无名氏”案例、判例到本案,从法条、法理到论文,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南辕北辙,不赔的倾向性占优势。但是,申报人经深入学习、思索后认为:制度有待完善,赔偿是趋势。今后需要填补立法空白,以使“无名氏”保险赔偿问题更快更好的解决。

申报人:王治水

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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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治水
  • 执业律所: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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