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梅律师

孙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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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的孕妇如何维权

来源:孙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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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公布,不少人都准备着再当一次妈妈,可是准妈妈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她们会面临各种生理上心理上的难题,尤其是在职女员工更是问题多多,请假难便是其中之最。由此产生的劳资纠纷也属正常现象。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

二、孕妇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里列出了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及其化合物、及其化合物、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3、关于孕妇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关于产假

1、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流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上班期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实行晚育的,丈夫护理假一个月,且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5、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的各地规定不一,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7、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四、医疗报销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当然,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是有所差异的。

现在各单位都给在职的女职工上了生育保险,一些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也可从保险理赔中得到报销。广大女同胞们在孕产期的经济负担相对减小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孕产期的特别规定

我国《婚姻法》也有对孕产期妇女的特别保护规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继承法》中关于遗腹子也有特殊的保护。《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集成份额。

六、如发生争议,解决的办法

如果孕妈妈或哺乳妈妈在劳动权利受到了侵犯,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除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在职孕妇如果能与单位加强沟通、提升自身价值、处理好职场中的人际关系,也是职场女性在职场上站稳脚跟的良方。

现实中,若员工搬出法律条文抵抗企业决定,往往会遭遇到软暴力,比如孤立、不给安排具体工作、开会不通知等。

职场女性要避免被“曲线清理”,最好的保障是提高企业对自身的依存度。企业和员工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买卖关系,员工的使用价值越高,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几率越大。若企业对员工的依存度不高,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员工本身的伤害往往更大。

对于在职孕妇遇到的情况,员工可以先尝试与企业沟通,或采取和解、调解、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等方式,如能通过这些方式解决纠纷,实际上无疑是更“合算”的。

在沟通与和解时,也要换位思考,这样的思维能使员工在沟通中取得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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