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好处
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好处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使得已步入婚姻殿堂的或者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不得不考虑一个现实问题,即如何保证自己的财产权利。本人认为,这项权利的实现,不仅有赖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有赖于男女双方的自由约定。近几年,夫妻双方在婚前及婚后进行财产约定,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因为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愿意选择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尤其是财产价值比较高的夫妻。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以男女双方结婚登记为界限,结婚登记之前的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结婚登记之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只是《婚姻法》的一般性规定,法律也允许男女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将一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所有。鉴于《婚姻法》的该种规定,目前在很多大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出现了夫妻在婚前、婚后进行财产约定的热潮。根据我接触到的实际案例,我认为,大家进行这样的财产约定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第一,通过约定,降低自己的财产风险,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比如在离婚的时候,可以非常明确的确定哪些财产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约定,对于那些财产权利不明晰的当事人尤其必要;第二,通过约定,无形中增强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姻责任心,具体来说就是,夫妻将夫妻共同财产或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通过约定的方式归于一人,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将丧失对该部分财产享有的权利,无形中增强了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姻责任心。该种方式,对那些财产价值较高的夫妻尤其需要;第三,夫妻一方涉及或将来可能涉及经济纠纷,负有或可能负有债务,那么,夫妻可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以此来回避可能会由夫妻财产承担的债务。
法律的规定远不能满足现实情况的需求,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方式,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夫妻双方选择财产约定,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婚姻的重视,更能回避一些债务风险。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孙春梅律师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孙春梅律师](http://d03.lawtimeimg.com/photo/20170428104859pngnwm6twuve687_220wh22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