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梅律师

孙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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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

来源:孙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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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       机动车辆在非交通管制区域内发生事故是否按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      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职工发生工伤如何救济?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务员所在单位不属于强制性的工伤保险范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出台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里边的规定,这两类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三、      职工工伤后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其权益如何保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里边的规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均没有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申请劳动仲裁,那劳动者将处于对其非常不利的地位,有可能仲裁部门依据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劳动者如果持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到法院起诉,法院查明无法定理由的,也回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孙春梅律师  1383818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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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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