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梅律师

孙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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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互联网纠纷,综合

有关几个法律问题的解答

来源:孙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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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几个法律问题的解答

一、郑州丁先生:单位给付的丧葬费用是否属于遗产?

我家老人去世,目前子女在协商遗产分配问题,老人生前的单位给了一笔丧葬费用,大约有一两万元,请问律师:这笔费用是否也属于老人的遗产?在子女的遗产分配当中这笔费用是否也应归入分配范围?

 答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比如说,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的文物、图书资料等等一些个人合法财产,同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在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继承人也可以继承。而对于您所反映的单位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不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范围,因为该费用是单位针对死亡职工的丧葬事务所支付,其目的是为了安置死亡职工的后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遗产,但是对办理完丧事后的剩余部分,相关继承人可以协商分割。 

二、平顶山娄先生:遗产分配,应该有倾斜吗?

我家弟兄四个,母亲早些年前就去世了,老父亲生前一直跟老大住在一起,去年父亲去世,留下的房产一直由老大居住。我们其余几个弟兄觉得这是父亲的遗产,我们都有份,应该重新分配,但老大不肯出让,说父亲一直由他照顾,而且他年龄大,在家里出力也大,如果要重新分,也应该先考虑这点,把老人那份划出来归他,其余的再四个弟兄平分。请问律师:老大的想法有法律依据吗?父亲留下的房产我们应该如何分配才合理?

答复: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均等的,比如说:被继承人有四间房子,四个继承人每人一间,或者说房子的价值十万,四个继承人每人享有两万五仟元的份额。但是,如果说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就会产生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不均等的后果,比如说,其中的一个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或者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了,那该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他就有权利要求多分遗产,或者说其中的一个继承人他有扶养能力也有扶养条件而他却不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那其他继承人就可以不给他分遗产或者少给他分遗产。具体到您所反映的这种情况,由于您的大哥与您的父亲共同生活,所以在分配遗产时您的大哥可以要求多分,但是具体多分多少份额,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你们可以协商处理。

 

三、登封何女士:工伤未愈,厂方能否撒手不管?

我家人在电厂上班,在上班期间被厂里的运输车辆撞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送医院治疗了一年,厂方出了期间的治疗费用大概一两万块钱,但一直不见好转,今年4月出院后,厂方就不再过问,现在病情出现变化又住进了医院,家里也支付不起医疗费,厂方也不管,我们已把厂方起诉到了法院,法院1018日开庭审理,现在还未出结果,请问律师:像我们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复:一、可以以交通事故侵权为由要求单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比如说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若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话,还可以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说受害人的病情将来还需要继续治疗,可以同时在这次的赔偿诉讼中申请继续治疗费的鉴定,一块要求继续治疗费的支付,当然也可以在将来发生继续治疗费后再次向单位主张。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您所反映的情况,这次事故可能是一次工伤事故,所以,您也可以选择要求工伤赔偿,但具体能否构成工伤事故,取决于工伤鉴定部门经过调查后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所以,如果选择工伤赔偿,要先到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就是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结论做出后,如果说可能涉及到伤残,还应当在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的鉴定,之后,才能要求工伤赔偿。请求工伤赔偿的途径是: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四、鹤壁李女士

我们单位集资建房,每户交了10万元,现在房子已经分了,但有几户的采光问题成了恼人的事。盖房子之前开发商曾向职工们展示了房子的设计草图,征求意见,我们的办公楼和家属楼呈丁字型盖的,当时我们就发现挨着办公楼的那几户四面都见不到阳光,我们向开发商提出了这个问题,要求改动,开发商当时答应可以改一下,此后图纸经多次改动,我们发现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开发商就按照最初的设计把房子盖起来了,现在房子已经建成,我们要求开发商赔偿,但他们说房子是经规划院批准的正规规划,不违法,就算我们到法院起诉他们也告不赢。请问律师:如果我们起诉开发商,会得到赔偿吗?我们花10万元钱买来这样四面不见阳光的房子,就没有办法弥补了吗?这样不合理的设计也能通过规划审批吗?是否应该追究什么人的责任呢?

    答复:一、对于采光问题,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对于日照的具体标准国家也有详细的规定。你如果觉得自己的房屋采光不符合国家标准,建议先委托当地房屋鉴定机构作鉴定。

二、开发商说:“房子是经规划院批准的正规规划,不违法”完全是错误的说法,明显是在推卸责任。

规划局的工作是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但并不对某个建筑的内部规划进行审批。开发商说他的规划经过合法审批是指在城市某个区域内开发房产是合法的,但该建筑内部规划是否合理,不在规划局审查范围之内。

三、如果鉴定结论认定房屋采光不符合国家标准,你们完全可以持该鉴定结论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房屋日照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正常生活的光照需要,还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你们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要求赔偿你们的相应损失。

五、郑州张先生:

2000年秋季,我父亲身体健康欠佳,无充足体力耕种,为不使土地荒芜,将家中的部分耕地(1.7亩)无偿暂且让我二伯代耕,双方既没有通过中间人,也没有通过村组织,口头协商随时可将该耕地要回或想耕种时应将耕地归还。之后几年,我父亲身体状况一直没有明显好转。2005年冬季,我父亲让我二伯归还耕地时,我二伯却以种种无理托辞拒绝归还并且多次扬言要殴打我父亲。

在这几年间,我村始终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并且我父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仍在承包期内(1998-09-28 ——2028-09-28),对该耕地具有无可争议的经营权。我父亲多次请求镇、村两级领导组织进行协调,可是我二伯态度蛮横拒绝执行镇、村两级领导的处理意见。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答复: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您的父亲对争议耕地应当是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在有效的承包经营期限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您的父亲作为该土地的承包方可以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在双方约定的承包期满后或者说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承包关系的条件时,您的父亲享有收回所转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您的二伯毫无理由的拒不归还,显然侵犯了您父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若经过双方协商没有结果,您父亲可以向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六:卢先生:购买都市村庄集体住房如何办理合法手续?

我想向律师咨询一个问题:我准备购买郊区农村改造新建的楼房(应该是村集体所有,分给村民个人的住房),目前没有房产证,我想问的是若我购买这样的住房,都需要哪些程序和手续能保障将来我的合法权益?与房东签订购房协议时是不是需要他们村委会出面一起签订购房协议?需不需要到郑州市公证处公证?若需要公证,公证的程序都有哪些?

答复:随着“城中村”改造进程的加快,目前在众多城郊,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这些房子一般俗称小产权房。对于该性质的房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即属于不动产,关于房产的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只有进行房屋的产权登记,权利人才能享有相应物权。而您所想购买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是不允许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买卖的,因此,将来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合法手续。所以说,如果您购买了这样的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因无法进行产权登记,您对该房产享有的权利会受到一定限制,将来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以及出现房产纠纷,您将缺少法律支持,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孙春梅律师    1383818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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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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