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包含的法律问题
一起交通事故案中包含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杨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货车卖于梁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梁某驾驶货车于行车中将通过道路的行人岳某撞伤,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梁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受害人岳某的子女于该案的审判起诉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司机梁某以及该车的所有人杨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被害人岳某的子女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梁某及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被告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或《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梁某作为侵害人对其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所驾驶车辆非自己所有,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为杨某,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也应对该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同时,也将车辆所有人杨某列为被告。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最早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晚应在刑事审理的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但在公安侦察阶段或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公安局和检察院只是做调解处理,只有在法院审判阶段提起,法院才能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具有强制力的处理结果,也就是说,只要提起,法院经过审理,就应作出相应的判决,而不仅仅是做调解处理。另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指出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可不预交诉讼费,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应先预交诉讼费。
4、刑事附带民事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对遭受的物质损失进行主张而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5、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可主张的赔偿项目
自2004年5月1日起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法律规定,受害人的人身受到侵害,根据其受到侵害的结果,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为:一般伤害: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因伤致残的,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主张一般伤害应支付的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文作者:孙春梅律师 13838184946
二00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