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报告
律师结案报告
立案时间:2010年12月15日。
结案时间:2011年4月15日。
被告人:XXX。
辩护人:郑吉文律师。
结案结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情经过:
2010年10月,被告人XXX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70号圣湾洗浴休闲广场工作期间,通过招聘、雇佣等手段,组织姚艳英等多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经人举报,于2010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2月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总结:
被告人XXX组织卖淫案是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看似复杂,实则简单的刑事案件。说它复杂,并非被告人XXX的种种行为,而是该案具有多名犯罪人员,涉嫌多种罪名。说它简单,是因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包括XXX在内的全部被告人均认罪、悔罪,为此,审判长经争得公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后,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鉴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庭前建议辩护人进行罪轻辩护并当庭自行作有罪答辩,故此,辩护人主要从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并结合被告人XXX的家庭环境、平时表现等情况为其作罪轻辩护,并建议法庭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经过充分的准备及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详细的询问、辩论发言,本案取得了可喜的成功,实现了当事人的愿望。
最深体会:
第一、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指导思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有深入、细致、扎实而又坚忍不拔的工作作风。在历时半年多的时间里,我多次冒着严寒去会见被告人及其家属,了解案情,为被告人讲解法律规定,这也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原因所在。
第三、必须坚持正确的工作方法。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律师工作的规定开展工作。处处注意以事实感人,以道理服人,绝不强词夺理,无理狡辩。
第四、注意仪表、礼节,随时保持律师的处事大度、待人和善、作风正派、尊重他人的高尚品德和风度。
郑吉文律师
20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