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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受贿频发

来源:郑吉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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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于2007年9月担任港北区某镇某中学总务副主任,负责学校总务处工作。2009年9月,任某镇某中学主任。2008年秋季期开始,梁军利用负责学校总务处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供货商财物,为供货商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秋季期,梁军与经营大米的老板陆某联系,决定由陆某向学校食堂供应大米和食用油。2009年2月的一天,梁军在贵港市妇幼保健医院对面收受了陆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2009年春季期开学前,梁军到贵港市港南区的鼓浪屿饭店与经营大米生意的老板姚某、肖某吃饭。饭前,梁军收受了姚某、肖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在梁军的关照下,姚某、肖某与某镇某中学签订了大米供应合同。

    2009年秋季期,梁军与猪肉老板覃某商定由覃某负责向学校食堂供应猪肉。2009年秋季期,梁军先后三次共收受了猪肉老板覃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400元。

 

    2009年春季期开始,经与鸡肉老板杨某商定,梁军决定从杨某处采购鸡肉。之后,杨某为感谢梁军的关照,分别于2009年春季期、2009年秋季期及2010年春季期期末,先后三次送给梁军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00元。

 

    2009年秋季期开学前,梁军与鸡肉老板季某商定由季某向某镇某中学食堂供应鸡肉。2010年1月底及2010年7月初,梁军在季某的店铺处,先后两次收受了季某给予的好处费共人民币2400元。

 

    2008年秋季期,梁军负责食堂的蔬菜采购后,经与蔬菜老板刘某商定,决定由刘某固定供应蔬菜给某镇某中学食堂。为感谢梁军的关照,刘某在2009年春季期、2009年秋季期及2010年春季期,先后多次给予梁军的好处费共人民币8000元。

 

    综上,梁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200元。

 

    2010年7月15日,梁军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供应商给予好处费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于同年8月30日退出赃款人民币12700元(该款现存于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梁军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5500元(该款现存于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好处费共人民币18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梁军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梁军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赃款人民币18200元属梁军的违法所得,依法应没收,上缴国库。根据梁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郑吉文律师,1372002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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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吉文
  • 执业律所: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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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50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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