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流程及相关风险防范(四)
来源:何俊林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3
人浏览
四、办理入住手续
在开发商通知交房时,买受人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交房条件进行验收。标准合同所约定的交房条件一般为“经验收合格”,此时就要求开发商提供建设规划局出具的《竣工备案表》,否则为未达到交房条件。同时,楼盘经“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在交付时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开发商未能提供上述文件,买受人就应当在《收楼意见书》中写明“拒绝交接”,并将拒绝原因在《收楼意见书》注明,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五、办理产权证
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已经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此,买受人办理产权证应携带购房合同正本、结算单、身份证、个人名章等,这些手续都应该是买房人亲自办理的,如果不能亲自办理而需他人代办的,买房人一定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经公证处公证;如果购房者正在外地,那么则必须在当地的公证处作公证,把公证书带回来;如果购房者正在国外,还应加盖我国驻当地大使馆的公章。
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买房人要缴纳契税、买卖手续费和印花税。
以上内容由何俊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何俊林律师咨询。
何俊林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363人好评:0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八号交银大厦14楼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