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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来源:曹双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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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根据《证券法》一百二十四条和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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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曹双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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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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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8层(宁波书城向北走大约10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