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民珍律师

叶民珍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金华

擅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二审成功辩护量刑从2年改判成1年

来源:叶民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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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放火,被东阳公诉机关指控如下:东阳某地按村规划将部分老屋拆除修路,被告人杜某某家旧屋也在拆迁范围之内。杜某某得知有人不愿拆除老屋而导致拆迁无法进行,进而影响村修路,便心怀不满。2009530日晚上10时许,杜某从自己家中取出两根蜡烛到九坪头处老屋,趁深夜无人之机,溜门进入蒋某家老屋一楼,用打火机点燃蜡烛后,用蜡烛点燃放在门口右边木墙边上的一堆皮板,致木结构房屋着火引发火灾,将九坪头处老屋全部烧毁,经鉴定,被烧毁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7070元,未构成人员伤亡。经相关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一审杜某家人委托了律师,律师提出本案疑点多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杜某某放火罪。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杜某某犯放火罪,判处徒刑二年。后杜某某家人不服上诉,委托了我作为其辩护律师。以下是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杜某某放火罪上诉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一审有关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刚才得庭审活动,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放火罪是事实不清,认定的证据不确实、充分理由

1、一审法院查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放火动机为在其得知有人不愿拆除老屋而导致拆迁无法进行,进而影响村修路,便心怀不满。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的这一动机是牵强的。理由1、一审中并没有相关证据表明有人告诉被告人杜某某拆迁方面的事情,都是说也许他听到,均是猜测。2、一审辩护律师已提到被告人杜某某家新房地基面积已符合标准,是否拆迁修路,与被告人家里并没有什么利益冲突,反而诚如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的动机存在的话,那么南市街道后塘村村民甚至拆迁方均与这些不愿拆除老屋的人有利益冲突,不能排除这些人有作案的嫌疑。被告作为一个智力残疾的人能与正常人这样如此的分析拆迁利弊,辩护人认为是匪夷所思的。

2、本案没有目击证人,物证等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杜某某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公安机关扣押的蜡烛是第二次庭审中出示的,无法确定是否为案发后的蜡烛,并且无法证明与整个放火案过程中的疑似蜡烛物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对于一审中公诉机关提供的大量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放火后的状况,但不能证明点火的过程,点火人实施的手段,方式,时间等,还有上诉状里上诉人已讲到的各种疑点这里不赘述。

   故从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来分析本案,一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不充分的,无法形成证据链,形成一个严明的的证明体系。

3、一审认定被告人放火罪成立的主要证据为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但辩护人对被告人的供述的真实性存在怀疑,一方面杜宇剑系智力残疾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而且一审律师通过查阅有关书籍,其行为更符合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这个意见本辩护人也是赞同的,对于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其智力残疾等级。另一方面通过庭审前的律师会见发现被告人吐字很慢,无法正确表述,而且很胆小,声音很轻,很难想象被告人可以在当时的公安侦查供述笔录中能思路清晰地讲述“为什么去放火,如何实施放火等”这里不排除外界环境诱导下而形成的笔录。这里举例子说明一点,金华市第二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三页的精神检查被告人是不能区分白色红色等简单颜色的名称,也不能简单算术问题,试问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被告人何以明确的会说蜡烛是红色的,二十公分左右长???而且庭审中辩护人向杜某发问”蜡烛什么颜色“杜某都摇头不知道。故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真实性不高,不认作为本案定罪依据。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46规定,对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即有被告人承认放火也有不承认放火的供述,而且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杜宇剑放火,鉴于对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的保护,故恳请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最终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也到杜某家调查取证,从疑罪从轻的角度改判了量刑部分,从一审的2年改判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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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叶民珍
  • 执业律所: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7*********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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