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强制执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强制执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诉讼有风险,执行亦有风险。作为企业,不能忽略在执行中存在的风险。
企业在强制执行中的法律风险包括:
⑴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后,由于被执行人住址不明、没有履行能力或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客观情况而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因而存在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⑵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应负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拍卖、变卖、划拨属于企业的资产,甚至被列入失信企业的“黑名单”,拒绝履行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还有可能存在被拘留等其他不利措施;
⑶企业作为案外第三人,存在财产被错误执行或存在拒绝协助执行义务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1.关于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条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的主体。申请执行的主体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该权利人可能是审判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还有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关于被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作为被执行人,企业在案件执行期间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⑴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⑵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如故意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应予以罚款、拘留;
⑶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封条,不得在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上再设定其他权利,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⑷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⑸在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⑹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有其他法院或有关职能机构又要求查封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出示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清单等查封手续;
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⑻被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提起申诉,或该案被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提审或再审的,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况,但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不影响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在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之前,不得以此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对抗法院执行。
文章来源:济南中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