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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李荣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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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及时合理解决民事纠纷的需求,我国建立了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包括和解、调解、仲裁(本文所述仲裁仅指商事仲裁)及民事诉讼。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方法或方式。仲裁的主要特点如下:首先,仲裁以当事人协议一致为前提。其次,仲裁非国家裁判行为,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质上截然不同。同时,虽然国家承认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国家享有对仲裁的监督权。再次,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部分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最后,仲裁裁决一裁终局。

1.关于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避免没有仲裁协议。合同中如没有列明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双方也没有另外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避免有仲裁约定但选择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或有仲裁的条款,但在纠纷发生后,一方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种情况下,存在法院不受理或受理后予以驳回起诉的风险。作为起诉一方的企业,如果存在仲裁约定,应谨慎选择向法院起诉,避免徒增费用和时间。作为被诉方,如不想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会被推定为默示司法管辖。

避免因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而使仲裁协议无效。企业在确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前:应了解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不能与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应书面约定仲裁,避免以口头方式订立仲裁协议;选择存在的仲裁机构,如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裁决事项可确定,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避免仲裁协议瑕疵。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约定瑕疵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避免仲裁机构选择的随意性。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双方确实有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可以选择双方都可信赖的第三地仲裁机构。

2.关于选择仲裁员。在仲裁制度中,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企业在选择仲裁员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⑴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⑵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⑶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

⑷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⑸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期限。

3.关于一裁终局及救济途径。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法律规定对仲裁的司法救济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二是撤销仲裁。

文章来源:济南中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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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荣维
  • 执业律所: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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