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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来源:李荣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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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现行经济环境下,中小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短缺问题,融资就成为企业的一个重要财务问题。银行借款和票据融资是企业重要筹资方式之一。融资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带来财务杠杆利益,又会产生融资风险。对民营企业来说,采用银行借款经营的方式必须衡量由此带来的收益和风险损失。

1.关于贷款、承兑汇票。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进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具的一种远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

避免粗略地填写贷款合同。如因贷款合同中贷款目的及贷款用途不正确填写,将会使企业处于随时被要求还贷的可能。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还存在因此触犯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风险。建议企业严格审核贷款合同,对合同中的非格式部分审慎对待。

避免汇票因记载事项瑕疵而无效。汇票欠缺记载事项或记载事项不符合规定时,可能导致汇票无效,影响企业正常融资。建议企业全面了解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标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事项。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避免票据背书不连续。票据背书不连续或连续性无法辨认,严重的导致无法贴现与解付,对企业融资及资金的流通效率乃至商誉都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建议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应要求操作人员熟悉票据操作业务,避免因背书过程中的种种错误而出现背书瑕疵票据,直接影响票据人的票据权利。

2.关于担保、互保、联保。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贷款担保与合同担保一样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互保贷款是指两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获得贷款,对等承担担保责任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此种贷款方式是一种不需要实质抵押物的互相信用担保就可获得大额贷款的融资工具。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多个自然人或小企业等自愿组成相互担保的联保小组后,银行向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发放的贷款。

避免借新还旧中的风险。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作为互保、联保的保证人出具同意意见书或接收借新还旧贷款通知书,可能导致保证人对新贷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建议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考虑在借新还旧的贷款中,是否还愿意为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避免违法对外担保。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大会)决议,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违反内部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无效,即企业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避免为有违法违规嫌疑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现实中,经常有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而构成犯罪,作为担保人的企业仍存在需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建议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互保、联保中的企业,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商谈贷款时,尽量按照操作规范及工作流程进行,避免参与制作或提交虚假材料。在互保联保中,当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企业要求或暗示制假造假才能发放贷款而又不愿承担风险的,则明确拒绝,并保留相关证据。

避免高管以企业名义贷款而由企业承担责任。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质押贷款,将贷款占为己有,而企业避免不了承担还款责任。对企业来说,最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保证其有效运行。保证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许可证、财产登记表、开户许可证、生产相关资质、主体的经营状态及财务报表等资料出借必须注明其用途,需加盖公章的,公章管理人员进行核实。

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在互保和联保的贷款中,担保企业中的一家企业出现资金紧张,在某个银行产生不良贷款,必然引起所有银行的关注。如果多家银行大量抽逃资金,势必导致资金链断裂,不仅对企业产生致命打击,对未抽退资金的银行也将造成巨额损失。建议企业充分认识互保及联保中的法律风险,慎重选择互保和联保贷款。此外,银行在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处于优势地位,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银行工作人员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好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企业切勿为了获得贷款提供此类担保,应明确予以拒绝。

3.关于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

避免委托借款中与银行的利益冲突的风险。企业将非流动资金委托银行贷款,而借款人另在银行有贷款,当借款人资不抵债时,贷款银行利用其信息和担保等优势主张优先收回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可能在处理银行贷款后,借款人已经没有任何偿还能力,导致委托人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关于这种利益冲突的风险,目前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作为委托人,企业在决定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前,应调查借款人是否已与银行存在借贷关系。避免将款项出借给存在利益冲突的企业。非要发放该种借款时,应和贷款银行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利益冲突出现时的告知义务、债务清偿义务、债务清偿的顺序或债务的分配比例。

避免委托人指示不清。企业在委托银行贷款中,过于信赖银行,对各种委托授权及指示没有详尽罗列,也没有进行必要限制。出现纠纷时,直接影响债权安全。建议企业在订立委托贷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约定贷款的条件、用途,明确授权贷款的范围、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审查的义务和及时按期向借款人催收借款的义务等都必须约定详尽。

避免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的成本过高。企业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的,应首先明确除利息以外的费用,并约定各方承担范围。尽量将融资成本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避免发放纯信用贷款。企业经不起银行工作人员或借款人的诱导,或者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委托银行发放没有任何担保的信用贷款,当借款人违约时,导致发放的借款无法收回。建议企业尽量避免向委托贷款人发放没有任何担保的纯信用贷款。

文章来源:济南中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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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荣维
  • 执业律所: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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