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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李荣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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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约定义务的执行。合同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涉及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合同履行不能抗辩权、补充协议等。

避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避免合同纠纷发生时选择不当的解决方式。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而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企业利益。

避免不当的合同结算方式。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避免验收货物不及时而错过异议期。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需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丧失索赔权。

避免泄露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避免错失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避免超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一旦客户通知企业解除合同,而企业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则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避免因合同相对方违约时己方不采取措施而造成损失扩大。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避免权利超诉讼时效。合同相对方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为了保护己方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文章来源:济南中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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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荣维
  • 执业律所: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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