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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削减了董事长权力

来源:王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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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1、在总则中提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新规定:“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 

2、健全董事会制度。各方面普遍反映,现行公司法过于突出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也不完善。据此,修订草案突出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强化了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同时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3、强化监事会作用。普遍认为,现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过窄,具体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监事会的作用比较弱。据此,《公司法》修订草案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充实监事会的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等。二是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公司应当予以保障。”这一规定同时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三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者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四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建议强化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从公司运作的实践看,有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应当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据此,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二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循诚信原则,真诚地执行职务,谨慎、认真、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三是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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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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