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律师

王宇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王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8
人浏览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概念――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责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内容由王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宇律师咨询。
王宇律师
王宇律师
帮助过 1143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安徽省合肥市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A座17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宇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 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A座1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