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记办理房产证要求权利人提供单身证明没有法律意义
2009年6月多位当事人向我咨询,他们向贵州省某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由于他们分别是未婚者或离异者,所以房管局要求他们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单身证明,他们到民政局申请以上证明,民政局推脱需要街道办先出具证明,没有在本民政局登记结婚,也可在其他民政局登记结婚,所以无法知道其是否真正单身。他们到了街道办,街道办推脱只有居委会才了解实际情况,需要居委会先出具证明,他们到了居委会,居委会又推脱说,现在婚姻登记统一归民政局登记管理我们档案不知公民什么时间单身,什么时间结婚,什么时间离婚,所以无法出具证明。房管局对没有单身证明的一概不办理房产证,最后像他们的情况没有获得房产证的人有很多,他们不知道怎么办,请求律师帮助。
一,本律师对房管局不给他们办理房产权认为有以下错误:
1)公民的婚姻状况不是其能否拥有财产权的前提条件,即公民不管是已婚还是离婚或者是未婚者都有权利和资格拥有不动产财产权,因此房管局不得以公民婚姻状况无证明而拒绝颁发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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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没有单人证明遭到房管局拒绝办理房产证的公民的维权法律程序:
1)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房管局颁证.
2)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请求上一级机关责令房管局颁证, 同时根据第7条规定请求撤销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必须出示未婚. 单身状况证明的规定.
三, 律师对房管局的建议:
对房产证的共有财产状况栏登记事项实行公民自主申报制度, 对产权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作颁证审查事项, 有结婚证的登记为共同所有, 有单身证明的登记为単独所有, 没有结婚证也没有单身证明的登记为‘‘未申请所有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