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勇律师

李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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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遵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在登记办理房产证要求权利人提供单身证明没有法律意义

来源:李建勇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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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多位当事人向我咨询,他们向贵州省某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由于他们分别是未婚者或离异者,所以房管局要求他们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单身证明,他们到民政局申请以上证明,民政局推脱需要街道办先出具证明,没有在本民政局登记结婚,也可在其他民政局登记结婚,所以无法知道其是否真正单身。他们到了街道办,街道办推脱只有居委会才了解实际情况,需要居委会先出具证明,他们到了居委会,居委会又推脱说,现在婚姻登记统一归民政局登记管理我们档案不知公民什么时间单身,什么时间结婚,什么时间离婚,所以无法出具证明。房管局对没有单身证明的一概不办理房产证,最后像他们的情况没有获得房产证的人有很多,他们不知道怎么办,请求律师帮助。

一,本律师对房管局不给他们办理房产权认为有以下错误

1)公民的婚姻状况不是其能否拥有财产权的前提条件,即公民不管是已婚还是离婚或者是未婚者都有权利和资格拥有不动产财产权,因此房管局不得以公民婚姻状况无证明而拒绝颁发房产证。

2)  公民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只能证明该公民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证明公民在全国几百个婚姻登记机关都没有登记结婚,既然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不能真正证明公民的婚姻状况,那么房管局要求产权申请人出示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就是瞎子点灯——白费蜡?!

3)  产权申请人如果实际占有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不便于与之有债权债务纠纷的人查询,以及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使产权申请人的财产公示化,明朗化更有利公众,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监督。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公民办理房产证的立法意图有几种目的:第一,可以增加税源;第二,可以使隐藏的财产公示化;第三,可以在维护产权申请人利益的同时,也能有效维护其他公民,单位的利益。

4)  产权申请人在没有单身证明的情况办理了房产证,不会影响其配偶的财产权,反而是保护了配偶的财产权。因为财产申请人不将隐藏的财产,以办证的方式公开化,那么配偶反而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为婚后的共有财产。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配偶只需出示结婚证先于购房付款之前,法律就直接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5)  产权申请人在没有单身证明的情况下房管局给其办理了房产证,即使备案登记为单独所有,但其配偶有结婚证证明是婚后购买的房屋,《婚姻法》议17条明确规定该房屋为共有财产,并不会因为房管局登记的单独所有就认定产权申请人的房屋为个人単独财产,所以房管局在公民办理房产证时审查婚姻状况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纯属劳民伤财,浪费民政局的行政资源,同时降低了自身的工作效率。

, 没有单人证明遭到房管局拒绝办理房产证的公民的维权法律程序:

1)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房管局颁证.

2)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请求上一级机关责令房管局颁证, 同时根据第7条规定请求撤销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必须出示未婚. 单身状况证明的规定.

, 律师对房管局的建议:

对房产证的共有财产状况栏登记事项实行公民自主申报制度, 对产权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作颁证审查事项, 有结婚证的登记为共同所有, 有单身证明的登记为単独所有, 没有结婚证也没有单身证明的登记为‘‘未申请所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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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建勇
  • 执业律所:贵州遵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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